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榆林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一、优化顶层设计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颁布后,榆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以居住证办理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予以推动。榆林市公安局结合全市流动人口实际情况,及时开展了《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前期调研和起草工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明多次听取汇报,详细研究部署,明确了起草要求。《办法》先后多次征求发改、教育、民政、司法、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全面充实完善了具体内容,于11月2日经榆林市政府审议通过。
二、降低准入门槛
《办法》明确规定,在榆林范围内,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区居住半年以上(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个条件之一即可申领居住证。全面放宽了申领条件,为更多在榆林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办法》明确了流动人口应尽了各种义务和应享有的各种权利,特别是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可以依法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保障性住房等在内的7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在内的8项便利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流动人口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推动全面落实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经济负担。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引导,落实相关责任,确保流动人口按时按需申领居住证。同时,开通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条件。(省公安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