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力度,近日,河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的分工进行细化,并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侦查、审理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执罪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在法定侦查期限内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同时,规定明确,在侦查或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非羁押措施,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