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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福建法院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2016-11-15 10:57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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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福建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新岚亲自主编的《福建生态司法》这样写道: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是一项充满绿色、充满希望的崇高事业,应总结提升符合生态文明、符合司法规律、符合福建省情的做法经验,创新推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保护模式和司法品牌亮点。

  今年8月,福建成为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10月,福建高院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善、配套、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形成一套较为科学的制度体系,持续打造更高水平、更加亮丽的生态司法“福建样本”升级版,为全国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

  精准把脉生态司法保护率先起航

  推进生态司法保护,福建走在全国前列。

  前不久,国家发改委在相关调研中认为,福建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以来,在7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做法经验、工作体系和制度机制。其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司法衔接,实现设区市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被列为“福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七条经验”之一。

  一个健全完善的审判机制,一支专业过硬的法官队伍,一条典型经验做法的总结,再到全盘的改革提升,并不是在朝夕之间就能实现。我省法院生态司法保护能取得如此成效和荣誉,与我省法院顶层设计、正确领导以及全省生态审判法官共同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1982年,福建率先建立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林业审判庭,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创新完善。2008年起,福建逐步推进林业审判庭向生态环境审判庭转型升级,有效践行生态省战略思想,这也是福建在生态司法保护方面率先全国进行改革提升。此后,生态司法保护创新举措在全省遍地开花。

  两年前,福建高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并率先推进专家参与审判制度,12名来自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农业、国土、水利等领域的学者被聘任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同时,福建还针对生态环境审判具有复合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在全国率先实行“四审合一”审判模式,统一受案范围,合理界定案件管辖范围,实现生态环境案的专门化审判。

  今年5月,厦门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六庭负责审理生态环境等案件后,福建法院正式全面实现了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全覆盖”,实现了统一设置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名称、审判模式、受案范围,实现全方位全过程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目前,全省涉生态专门审判机构71个,其中,省高院1个、中级法院9个、基层法院61个,专门合议庭11个,生态环境审判人员300余人。2008年至今年9月,我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2万余件。在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专业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案件数,福建在全国法院中均居首位。

  创新机制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

  今年5月,南平市浦城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经生态庭法官的释法析理、教育引导,俩被告人主动出资,通过“增殖放流”的生态改善模式,将鱼苗投放至受污染的南浦溪,净化水环境,改善了闽江、江西信江、浙江瓯江的三江源水质,这一做法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赏。

  案件了事、一判了之,均不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标,通过生态司法保护经验的不断提升,有效破解生态环境犯罪的‘破窗效应’,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才是司法为民的最高目标。全省各级法院秉持这一目标,把法律规范具体落实并变为社会的现实效果,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早在1991年,福建法院便在全国率先开展恢复性生态司法,创新设立“补种复绿”机制,对部分涉林刑事案件以“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方式,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地或者指定区域补种林木改善生态。在此基础上,福建法院持续丰富修复性生态司法机制,将生态修复理念融入诉前、诉中、诉后,将生态修复机制从毁林刑事案件覆盖到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从传统的林地延伸至矿区、水域等各个领域,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形式促进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

  2008年以来,福建审理毁林案件适用“补种复绿”736件899人,发出367份“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8万余亩。既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还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实现了“一判三赢”的良好效果。

  同时,福建法院还探索创新完善了便民诉讼、多元化解、联动保护等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密切与检察、林业、环保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在依法治林、依法治水、依法治海、依法治矿中不断完善生态司法保护,筑牢生态环境法治屏障。

  敢为人先为国家生态文明变革提供参考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福建生态司法保护的另一亮点建设。

  2014年3月,福建被确立为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同年5月,被最高法院纳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重点省份之一。此后,福建高院出台《关于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确定漳州、三明、南平三个中级人民法院和永春、福鼎、连城三个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全面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同时,最高院还在福建设立全国唯一的环境资源审判实务研究基地,在漳州、龙岩中院设立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基地。福建高院在长汀法院等七个基层法院设立“全省生态环境审判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带动、引领、示范、辐射作用,以点带面,推动生态司法水平全面提升,循序渐进推进生态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

  2015年11月,最高院在福建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向全国法院推广包含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九项工作机制内容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福建经验、福建模式、福建样本。

  今年5月,在第一届世界环境法大会上,福建在深化环境资源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方面被提及:“福建等地区把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法院专门审判机构集中审理,在节约司法资源、协同发挥各类审判的综合作用。”这体现了福建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勇于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着力打造符合省情、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这一司法亮点、品牌为国家乃至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参考价值。

  此外,福建法院率先设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修复资金、开展生态司法品牌建设、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解决专业性问题、建立修复性司法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三三制”审判机制、设立生态环境资源巡回(车载)法庭、公益诉讼等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多元化,成为全国各地法院学习借鉴的经验,今年以来,全国各省法院前来取经的团队络绎不绝。

  今后,福建法院将继续推进实施生态环境司法品牌战略,不断完善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福建样本”升级版,全面提升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八闽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清新的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有为有效的司法保障。(张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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