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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法院通报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2016-11-09 16:09  来源:新疆平安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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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法院通报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公布4起典型案例

  11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州直法院今年以来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新闻发言人雷韬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6年1月至10月,州直法院共受理职务犯罪一审案件93件122人,比去年同期增长5.6%,结案61件。其中贪污受贿案件70件,渎职案件11件,其他案件12件;二审受理上诉案件34件41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3.3%。其中贪污贿赂类案件33件,渎职类案件1件。一审案件中,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8人。判处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6人。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家粮食补贴、征地拆迁补偿、农机具购置补贴、牧民定居房贷贴息、建筑工程回扣、援疆资金使用、企业收购、农田水费管理以及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等系列侵害民生民利案件。

  从审判工作角度看,州直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发生在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依然多发,窝案、串案所占比重较高等特点。对此,州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今后,州法院将继续坚定不移地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职务犯罪,继续保持惩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警示教育力度,继续扩大司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好的举措抓好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不断提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整体水平,为法治伊犁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新的贡献。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李素梅贪污、受贿案,李元虎受贿、滥用职权案,白林本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麦迪亚尔·热斯喀孜和依比布拉·买买提贪污案等4起职务犯罪案例。雷韬在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法院对职务犯罪判处罚金有什么要求”“贿赂犯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财物’”“今后州直法院将如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什么举措”等问题。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素梅贪污、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素梅,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副县级),曾任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伊宁市规划局局长、挂职伊宁市副市长。

  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一审查明,2007年4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素梅利用时任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伊犁州规划设计院)院长的职务之便,与单位聘用会计汤芬兰(另案处理)通过编造虚假工资表方式侵吞公款共计156289元,其中,李素梅以编造王孝军等7人名义领取82205元,汤芬兰以编造王伟等8人名义领取74084元,用于日常开支;二人还以虚开设计费、制图费、测量费发票,打白条等方式先后30次从单位套取资金共计3313834.80元,李素梅分得1634291.60元。综上,被告人李素梅与汤芬兰共同贪污公款3470123.80元,个人分得1716496.60元。

  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素梅利用任伊犁州规划设计院院长、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蒲ХХ、张ХХ、郭ХХ及房地产开发商马ХХ现金共计827653.60元。

  (二)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素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李素梅退缴赃款25984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李元虎受贿、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李元虎,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原系伊宁市巴彦岱镇党委书记兼任南岸新区党工委委员、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党工委委员(副县级)。

  1、受贿罪犯罪事实。

  (1)2008年,李元虎的妻哥姜志国将黄Х介绍给时任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党委书记的李元虎认识,李元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黄Х承揽达达木图乡工程上给予帮助。黄Х为感谢姜志国、李元虎,于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分四次通过姜志国给李元虎“感谢费”60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常ХХ承建了达达木图乡部分温室大棚墙体及道路建设工程,2010年春节前,常ХХ为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到李元虎办公室送给李元虎1万元人民币。

  (3)2010年,徐ХХ承建了达达木图乡下苏拉宫村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并从达达木图乡经济发展办获得100万元贷款,2010年中秋节,徐ХХ为表示感谢以及能及时结算工程款,到李元虎家中送给李元虎5000元人民币,李元虎予以收受。

  2、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

  (1)2010年12月中旬,李元虎违反有关规定在项目批复未下来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江苏南京援建资金500万元中的150万元以大棚补助的名义支付给伊犁大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16万元支付给种植户伊Х;以扶持资金的名义给东洲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刘ХХ的纸箱厂30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96万元。

  (2)2011年,伊宁市建设“庆华工业园区”征收农业大棚的土地,伊宁市国土局给予基础设施补偿144.6万元,李元虎违反财务制度,擅自决定将其中的100万元违规支付给伊犁大森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此款用于公司的经营,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6.9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判决:李元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李元虎单独受贿和伙同姜志国共同受贿的违法所得61.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 白林本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一)基本案情

  白林本,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原系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正县级)。

  1、受贿事实。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白林本在任中央储备粮阜康直属库副主任、中央储备粮奇台直属库主任、中央储备粮伊宁直属库主任、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期间,分别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购销小麦、仓库租赁、工程发包、代储、收购加工、采购篷布及麻袋等经济往来中,多次非法收受个人或公司贿赂款共计96万元。

  2、私分国有资产事实。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白林本在任中央储备粮伊犁直属库主任期间,该单位采取虚增运费、装卸费及应付账款等方式,将国有资金套入小金库后,违反国家规定,以发放职工节日福利费、加班费、高温补助、奖金等形式,将套入小金库的国有资金共计282.1余万元集体私分给该单位职工。

  在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立案前,被告人白林本组织单位职工退回了私分的国有资金213.1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判决:白林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例四 麦迪亚尔·热斯喀孜和依比布拉·买买提贪污案

  (一)基本案情

  麦迪亚尔·热斯喀孜,男,哈萨克族, 1961年8月5日出生,原系伊宁市汉宾乡汉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依比布拉·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原系伊宁市汉宾乡农经站站长、汉滨乡汉宾村会计。

  审理查明的事实:2009年5月,伊宁市土地管理局备用土地办公室征收了汉宾乡汉宾村村民王ХХ的27.2亩土地,并向其支付了121.104万元征地补偿款。王ХХ领取了其中的62.104万元后,余款留下想申请延期付款享受利息政策。麦迪亚尔伙同依比布拉木乘机以王ХХ的名义虚构拟征迁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5.5亩,向伊宁市开发区征迁办申报后,骗取国家的土地补偿金20.80万元占为己有。

  (二)裁判结果

  判决:麦迪亚尔·热斯喀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依比布拉·买买提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李杨 杜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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