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审判案件明显增多,2014年165件,2015年466件,2016年截至9月底已达349件。榆林中院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
为群众依法维权敞开大门
2016年3月1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有关工亡认定的二审行政案件。旁听席上坐满了死者同公司的职工,大家都很关心这起案件会如何判决。
这起案件要追溯到2014年1月1日,延长中煤公司的工作人员徐慧慧在上班期间没有请假就离开了工作岗位,在返回岗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延长中煤公司向被告榆林市人事局提出了申请,要求认定徐慧慧是否属于工亡。榆林市人社局最终认定徐慧慧的死亡不属于工亡。徐慧慧之父徐安表示不服,向陕西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作出了维持决定,徐父仍不服,于是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撤销榆林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陕西省人社厅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宣判后,榆林市人社局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榆林中院行政庭审理查明,受害人徐慧慧突然离开工作岗位是因为要去上厕所。合议庭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虽与劳动者工作内容无关,但作为人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劳动者在因解决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生理、生活需要的活动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应当认定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同时,在返回工作岗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死亡的原因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引起,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徐慧慧未说明原由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即便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也不足以导致其失去工伤认定的资格。故榆林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因职工上厕所引发的行政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到了延长中煤职工的称赞。“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法院的审理很细致,判决的结果于法有据,很让人信服。”一位延长中煤职工表示。
“行政诉讼法也是第一部明确写入立案登记制的诉讼法。为了准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院细化了立案登记制的执行标准,力争做到对行政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敞开大门。”立案庭庭长高永颖介绍。榆林中院严格执行新行政诉讼法,坚持宜疏不宜堵的原则,严格规范司法程序,畅通诉讼渠道,依法及时受理行政案件,积极引导群众合法、理性表达诉求,不随意限缩受案范围、增设受理条件,规范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审查程序,做到既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能引导其选择合法正确的救济途径。
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靖边县张家畔镇新伙场村的大片林地昔日一直无人问津。近年来,由于天然气输气管道、国家输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纷纷选址该地,且涉及补偿费颇高,这里逐渐成为了两个村组互相争抢的“香饽饽”。2002年,该村第一、八组70户村民与另外42户村民发生争议,后又引发毁林、斗殴、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期间八组部分村民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被靖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治安处罚。张家畔镇人民政府先后两次确权,并经两次诉讼,均未能彻底解决纠纷。靖边县人民法院历经14个月审理,以确权决定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政府的确权决定。宣判后,42户村民依旧不服,提出了上诉。
王静是该案的主审法官,多年行政审判的经验告诉她,只有真正解决实体诉求,才能真正案结事了。王静在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开庭审理后,考虑到本案涉农涉群、各方当事人积怨已深、争议土地价值不菲等特点,随即确定了中院、各方当事人所属的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方共同协调的方案。经过细致工作,王静抽丝剥茧找准矛盾焦点,搞清案件成讼原因和症结所在;同时对当事人说明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以及不协调处理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敦促争议地协议的达成,最终促成了案外调解,上诉村民均撤回了上诉。一起历时十余年,涉及两个村组112户455人的疑难复杂案件得以成功解决。
从事行政审判工作多年的王静也说出了自己的困惑:“行政审判职能有时难以满足原告实体诉求,司法公信力就难以被社会普遍认同。”王静的困惑亦是许多行政诉讼法官的困惑。当前行政审判仅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相关的处罚事项、许可事项、权属争议等行政管理事项直接作出处理,一般仅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能否成立或者得到满足,仍需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予以解决,这就挫伤了一些群众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对此,行政庭副庭长李海源深有感触:“在履行监督依法行政职责的前提下,我们会更加关注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关注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和妥善化解的可能性,通盘考虑,谨慎处理,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各类涉及民生的行政案件。事实证明,只有解决了实质性问题,才能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榆林中院勇于直面问题,为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以案结事了为目标,针对重大、群体性纠纷,从实际出
发,创新思维,主动出击,实现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衔接和优势互补。以互动联动为重点,协调各方优势,积极推进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共同探索构建化解行政争议的长效机制,规范化解行政争议的互动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途径,实现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促进行政争议的协调解决。
延伸行政审判职能
靖边县农民马女士发现一打井队在其耕地上作业,认为该打井队污染其耕地,索要污染费无果后将该打井队的车辆挡住。打井队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对马女士作出了拘留十日的决定。马女士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维持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马女士不服,上诉至榆林中院。行政庭庭长崔利平担任此案的审判长,经调查审理,认为靖边县公安局在双方民事争议没有作出适当处置前,就将上诉人一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显然不公,既不合理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罚当其过的基本要求,依法予以撤销。此案判决书还获得了全国优秀裁判文书的称号。
崔利平说:“这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撤销了一审判决,纠正了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工作,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崔利平提醒道,“行政机关败诉多是因为程序不合法,作为行政案件法官,我们特别希望以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
为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榆林中院适度延伸行政审判职能。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每年向市人大、市政府报送《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年度报告》,总结全市两级法院上一年度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剖析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加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瑕疵,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联络制度,由该院行政庭与市政府法制办建立联络制度,定期通报、交流信息,研讨法律问题。
公平对待当事人
在普通公众眼中,行政案件只有判行政机关败诉才意味着彰显了公平正义,但在法官眼中,各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他们只支持合理诉求。
榆林中院行政庭审理了一个被笑称为“老鼠灭门案”的案子。清涧人郝某自己创办管理了一个微信公众平台,为增加点击率,吸引眼球,在其平台发布题为“昨晚发生34口灭门惨案”的虚假信息,将34只老鼠死亡的消息散布成“34口灭门惨案”。被行政机关处罚后,他辩称自己只是调侃,并未造成不良后果。而从被诉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来看,郝某的行为明显是为博取关注的故意行为;且该虚假信息在发布后的两天时间内就获得890余次转发,在社会上已造成不良影响。郝某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应当受到处罚,二审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驳回郝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官李海源对此评价:“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作为一名行政法官,我们绝不偏袒一方。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我们就得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也非常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行政庭最年轻的法官刘红梅谈到此类问题,也颇为感慨:“人们往往担心行政审判受行政干扰,法院判决偏袒行政机关,其实对我们每一个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来说,我们所接触到的行政机关很少会干扰行政审判,包括在我们做协调和解工作的时候,行政机关都会表达更倾向于让法院判决处理,只要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他们更愿意接受法院判决。而且偏袒任何一方都会激化矛盾,唯有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方能经得起各方当事人的质疑,唯有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向当事人负责。”
榆林中院始终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公平对待多方当事人,对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予以支持。为避免行政审判受到行政机关干扰,榆林中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权利。为打消群众顾虑,榆林中院依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利用榆林法院网、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案件信息,切实增强行政审判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刘争远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