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由离石区检察院提出的对杨某强制医疗申请案。这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离石区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经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因怀疑自己被离石区滨河北路百姓平价大药房老板使用“高科技”折磨,于2014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汽油的塑料桶、铁锤等物,窜至吕梁市疾控中心一楼百姓平价大药房外,使用铁锤将百姓平价大药房东侧玻璃大门砸碎,并将装有20余升汽油的塑料桶扔入药店内,使用火柴引燃后逃窜。随后火势蔓延至吕梁市疾控中心顶楼,致使百姓平价大药房和吕梁市疾控中心多间办公室被烧毁,大量公私财物受损。
2014年11月12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医学鉴定,杨某患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015年3月12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杨某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杨某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2014年10月20日在吕梁市疾控中心一楼的百姓平价大药房纵火受精神疾病影响,动机属病理性,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给予专科治疗,防止再次发生意外。
2016年8月26日,公诉机关向离石区法院提出对杨某强制医疗的申请。受理该案后,离石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前往吕梁市荣军医院会见了被申请人杨某,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并听取杨某主治医师的意见。审理过程中,法庭紧紧围绕强制医疗的三个必备要件,即杨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了调查和辩论,被申请人一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同时,该案中案件全程有被申请人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见证和监督,既充分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切实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杨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故依法对杨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