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尽情把酒言欢,后同乘坐一车返回,途中肇事一死一伤,后死者家属将另两名共同饮酒者诉至法院。10月26日,洛川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李某某、任某某分别赔偿死者亲属6.7万元。
2016年1月24日晚,屈某某在饭店宴请其好友李某某和任某某,三人一场尽情畅饮之后,共同乘坐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离店返回,任某某中途下车之后,屈某某继续驾车前往交口河镇送李某某,当车辆行至210国道714KM+671M处时,驶出路面撞于公路东侧的护道树上,当场致使屈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识,并应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但其放任酒后驾驶车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而李某某、任某某虽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共同饮酒后已使屈某某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更基于先前饮酒行为已对屈某某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明知酒后驾车的潜在的危险性,但未尽到及时和有效的劝阻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失,对屈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认定共同饮酒者李某某、任某某对该起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10%,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洛川法院 史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