嬉闹酿悲剧:孩童失手将玩伴推入河道致溺亡
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父母均担责,推人者父母担责八成赔偿40万
2名小学生放学后在校外玩耍时起了争执。推搡中,一名小学生被另外一名小学生失手推进泄洪河道中溺亡。因赔偿事宜争执不下,溺亡男童父母将推人者的父母、市政部门、城管部门以及校方一并诉至法院,索赔55万余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推人者父母赔偿40万元。
阿武夫妇是南宁市江西镇人。几年前,他们带着儿子小童(化名)从农村老家来到南宁市城区内工作生活。2014年10月,时年7岁的小童放学后和同伴小荣(化名)一起玩耍。当来到学校门口南面约30米处泄洪闸人行道时,小童和小荣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在随后的推搡中,小荣失手将小童推入泄洪河道中,最终导致小童溺水死亡。
听闻噩耗,阿武夫妇犹如晴天霹雳一般。他们认为,儿子是被小荣推入河中致死,小荣及其父母应对儿子死亡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公安局五一派出所民警也组织双方家长调解协商,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2015年7月,阿武夫妇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荣父母、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小童就读的学校,共同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法庭上,阿武夫妇认为,除了小荣父母要担责外,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泄洪闸人行道不设防护栏,疏忽对本辖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也是造成其儿子溺水死亡的原因之一,同时也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教育的管理职责,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荣父亲辩称,小童的溺水死亡是由于两名儿童相互嬉戏打闹而致,并非小荣的故意为之,同时他也认为阿武夫妇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数额赔偿。江南区城市管理局辩称,事发地点的市政公用设施未移交给其管理,因此对该工程管理并无管理职责,同时事故的发生并非是事故地点的市政设施损坏所致,其并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他们认为小童死亡是由于小荣的过错造成,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同样,阿武夫妇也未完全尽到监护义务,也要对小童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小童曾就读的学校则辩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在放学后,发生的地点在校外,已超出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已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事件发生的损害结果和学校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则辩称,根据“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事发地点的市政设施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对事故发生的损害并无任何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童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在于小荣将小童推入河道中,与小童的死亡损害结果存在因果联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荣的父母作为小荣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满10周岁,根据认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其实施侵权行为时应知晓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发生后果。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但小荣的父母存在监管上的过失,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阿武夫妇疏忽对小童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的监管义务,他们应承担监护过失责任。同样由于两学童在放学后不是在道路正常的行走,擅自爬上距离地面2.5米的高坡玩耍打闹,最终产生冲突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此并无过错,学校也不存在未尽安全、教育义务的情形,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对事发地点没有管理职责。因此,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学校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由小荣的父母作为小荣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阿武夫妇自行承担20%的过失责任。经计算,阿武夫妇的各项损失包括打捞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小荣父母已支付的1.5万元应予以抵扣。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小荣父母赔偿阿武夫妇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同时驳回阿武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魏素娟 李艳 刘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