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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上海静安区检察院:多媒体示证+“四类人员”同时出庭作证

2016-10-27 17:45  来源:上海法治报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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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当时在店里,突然听到员工大叫:出事了。我走过去时,顾客正抓着文依的手,嘴巴里还念着说她手里有东西。”近日,一起由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案件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餐厅经理吴某当庭作证,让被告人无从反驳。记者在现场看到,整个庭审过程中,静安区检察院不仅使用多媒体示证,还首次尝试“四类人员”——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分别出庭作证。记者了解到,多媒体示证+“四类人员”同时出庭作证,这在全市金融检察条线尚属首例。

  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今年1至9月,本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四类人员”出庭23件42人。

  专家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未来“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将更加普遍,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庭审

  餐厅服务员盗刷信用卡被抓现行

  2016年10月19日下午,在静安区法院第一法庭内,90后姑娘文依(化名)因盗取信用卡信息罪站上了刑事被告人席。

  身穿白色上衣、一头时尚短发的她,在公诉人孙琳的讯问下,用带着粤语腔的普通话回答自己作案及被抓获归案的细节。

  据文依在庭上交代,自己“就是为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来上海的”,因为听朋友说“售卖这些信息能赚钱”。今年4月1日,她冒用“曾献敏”身份应聘至静安寺附近一知名餐厅担任服务员。从上班第三天开始,文依便随身携带着自己通过朋友介绍网购的一部磁条卡测录器,找准机会就下手,“每天都会盗刷几次”。

  “有的顾客会选择POS机买单,我负责买单的时候,会把测录器藏在POS 机的下面,多刷一下,顾客的信用卡信息就保存下来了。”文依在法庭上说。

  2016年4月15日,一位顾客用餐后选择信用卡结账,文依故技重施,欲再次使用测录器盗刷信用卡信息时,被顾客现场识破抓了现行并报警。

  随后,文依被警方带走。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4月3日至15日期间,文依共窃取77条顾客信用卡信息,除不完整和重复的,共有39条信用卡信息,经进一步鉴定,其中37条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检察机关认为,文依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她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文依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她的辩护人表示,文依犯罪主观恶意较小,且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尚未出售获利,又是初犯,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

  静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琳出庭支持公诉。13名市人大代表受邀旁听了此次庭审。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质证

  “四类人员”同时出庭质证

  这原本是一场普通的庭审,但与以往不同的是,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当天的庭审中,静安区检察院不仅运用多媒体示证,还首次尝试“四类人员”分别出庭作证。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报捕后,检察人员发现物证中有被扣押的测录器,但测录器中的信用卡信息尚未鉴定,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无法确认,相应持卡人的证言也未制作,文依本人更是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现有证据确定文依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有一定难度。

  检察人员马上调整工作方向,积极引导公安人员补强上述证据,在短短7天的审查逮捕期间,完善了证据锁链,在符合逮捕条件后,对文依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文依面对诸多证据,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

  法庭上,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该案的关键证据测录器,让文依现场辨认,并由其当庭模拟演示使用测录器盗刷信用卡信息的全过程。

  此外,为了印证文依使用测录器盗取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原本多采用书面方式呈现的证人证词、鉴定书等书面证据,均改由“人”现场出庭并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质证。

  首先出庭作证的是证人餐厅经理吴某,她介绍了案发当天的经过及自己是如何拿到测录器的。“我当时在店里,突然听到员工大叫:出事了。我走过去时,顾客正抓着文依的手,嘴巴里还念着说她手里有东西。”吴某陈述,她上前将文依拉开,问她手上有什么东西,让她给我。当时文依有些慌张,左右手交换了一下。“然后我看到她把东西拿到裤管底下藏着,就抢了出来。”吴某回忆。当时报警的是顾客,警察到场后她便将测录器交给了警方。

  另一名证人顾客陈某在庭上证实,他曾在案发期间经被告文依之手刷卡消费。当时他把信用卡交给文依,由其去支付,“当时我将信用卡交给她,刷卡时离开了我的视线。”后经查证,在文依被扣押的测录器中检出了陈某的信用卡信息。

  侦查人员张某在出庭作证时介绍了证物收集提取情况。张某描述,本案的作案工具测录器在案发现场查获并即时封存,被告人已经签字确认,随后一直依法保管封存。证实了被扣押的作案工具中的信用卡信息的来源合法、提取和送检信息的客观真实。

  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高某当庭确认了自己及所在单位的鉴定资质。高某陈述,整个鉴定过程是将送检检材连接至专用鉴定工作站进行数据提取,鉴定结论是,从检材中发现涉案磁条信息共77条,经过排除后,磁条信息共39条。

  测录器中的磁条信息经银联确认后,确认有37条可用于制作银行卡伪卡,中国银联工作人员王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解释,“我们对这些信息的有效性进一步作了鉴定。起止符号、连接符号,如果是贷记卡的话,里面应该还包括持卡人的汉语拼音姓名。这个标准是目前现行有效的,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们依据这个国家标准来判断,它是否是银行卡,以及银行卡磁道信息的完整性。”

  积极探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

  “四类人员同时出庭质证,是为了进一步证明各个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凸显本案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之间的联系。”庭后,本案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比如,对鉴定人的当庭质证,目的是完成对检材来源、鉴定标准的说明,阐明认定涉案信用卡信息数量的理由;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当庭质证,目的是证实这些被窃取的信用卡信息中,有多少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强化鉴别结论的可信度,进一步确定最终定罪量刑的数量。

  检察官表示,“本案只是一次有利的探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要求下,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率是大势所趋。静安区检察院希望进一步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将所有证据在法庭开示质证,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声音

  专家:未来“四类人员”出庭将更普遍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沈亮认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未来“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将更加普遍,“但并不是说所有案件都会有四类人员出庭,这不大现实,也不是说只有大案要案才会有,将更多出现在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尤其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当中。”

  沈亮认为,过去刑事诉讼中四类人员出庭率并不高,原因主要是刑事诉讼实践多“以侦查、检察为中心”,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主要还是观念问题,以往诉讼中会有一种惯性思维,更容易相信公权力机关,这其实更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沈亮说。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提出推进庭审实质化,要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这其实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沈亮告诉记者,“庭审实质化,首先要解决庭审是做什么的?庭审的核心是‘审’,就是要恢复审判机关的‘中立性’,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审查,要保障和落实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质证权,法庭通过双方的互相辩论、对质,来作出客观判断和裁判。”沈亮认为,未来辩护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将更加明显,而“四类人员”出庭,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和质证权,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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