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设为首页 | 我要投稿
长安播报

陕西省司法厅六项举措重拳出击打造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2016-10-27 17:42  来源:陕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字号  分享至:

  近几年,随着山西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调解范围不再局限于“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传统纠纷,而是陆续介入广为社会关注的医疗卫生、劳动争议、道路交通等具有专业技术含量的新型领域纠纷;从事调解的人员也不再仅限于“德高望重”的兼职型调解人员,而是突出政治坚定、知晓法律、精通专业的专家型调解人员。

  但目前陕西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现状是,兼职调解员占86%,专职调解员占14% ,政府购买服务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只占0.96%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占总数37%。截止2015年底,全省109个县(区),只有63个县(区)制定和落实了“以案定补”与“以奖代补”,落实率仅为58%。总体上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不够合理、法律素质不高、管理不够规范、经费保障不到位、职能发挥不够好等问题比较突出。

  因此,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已经成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当务之急。省司法厅8月在渭南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建设现场会,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学习了渭南市在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建设工作上的先进经验,乌永陶厅长现场视察提出六项重大举措,为我省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一、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省厅研究探索将专职人民调解员纳入国家社会工作者管理范围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会做群众工作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改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的年轻化、专业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结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举、吸收热心公益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以及不同行业的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二、逐步推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人民调解法》、陕西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加强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管部门沟通,积极探索实施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比例。

  三、持续加大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力度。省厅将健全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制度,切实丰富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调解技能。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以老带新培养模式,突出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人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重点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达到培训一批、带动一片的效果。鼓励老调解员以一带一形式,在潜移默化中引导新调解员,从而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业务职称和等级评定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级人民调解协会研究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人民调解员业务职称制度和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并将人民调解员业务职称和等级评定与薪酬保障挂钓,实行评聘分离,为人民调解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五、不断夯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省厅将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及《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协调力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研究确定专职人民调解员报酬待遇构成及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合理的动态增长机制,以稳定队伍,吸引人才,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力提升。

  六、建立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制度。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登记备案管理。各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出台的《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要求,制发人民调解员证书样本,对岗位培训、继任培训合格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登记备案;对选聘的专职人民调解员通过定身份、定职责、定待遇的“三定”方式予以稳定,确保专职专用,真正做到“术业有专攻”。同时挖掘和培养树立人民调解员优秀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宣传和表彰工作中涌现出的人民调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专职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狠抓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将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四个转变”:即由规模化向精细化转变,由专兼职结合向专业化职业化转变,由政府行政管理向社会团体组织自我管理转变,由随意性保障向法制化保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