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旅游需求旺盛,然而,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北京三中院对北京市法院在2012年1月至2016年8月间审理的涉旅游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典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10月19日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成因,向老年人和旅行社作出有益提示和建议。
老年人“境外游”发生损害比例高于“境内游”
三中院调研发现,涉旅游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现出老年人参加境外旅游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比例高于境内旅游、旅游期间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往往较为严重、老年人在旅游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原因类型主要集中在高风险游览项目中、老年人往往因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因素导致损失未得到全额赔偿等特点。
从统计数据来看,北京三中院受理的老年人旅游人身损害案中57%发生在境外旅游过程中。在统计样本中,甚至有24%的案件导致了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其中,包括游泳、浮潜、快艇、漂流等在内的水上旅游项目导致老年人伤亡的案件尤多,大约占据了案件比例的38%,且该类案件中,参加项目的老年人往往认为自身的水性良好,对体能状况非常自信,坚持要求参加项目,在游玩过程中不幸遭受意外人身损害。
此外,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餐饮安全问题、酒店洗手间湿滑跌倒等住宿安全问题、高原反应等环境不适问题而引起伤亡后果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根据统计数据,大约在90%的案件中,老年人因自身未完全履行对自身健康状况的告知义务、未尽到旅游过程中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故其主张的损失未得到全部赔偿。
调研发现,老年人与年轻人的旅游组团混搭,因日程、饮食安排等难以适应而易引发人身伤害。而旅行社疏于对老年人履行告知义务,也是引发老年人旅游期间人身损害的又一原因。一些老年人高估身体状况,坚持进行较高危险性的旅游项目也容易引发自身损害。另外,当事人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导致维权难度增大。
建议老年人选择适合自身状况的线路旅行社为老年人“定做”旅游产品
北京三中院针对涉旅游老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建议老年人旅游要选择品牌较好、管理规范的旅行社,要游览安排较为宽松、时间较为充裕,适合自身状况的老年人旅游的线路。
在出游之前应查验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提供境外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含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在选择旅行社的过程中应正确对比价格,不要一味图便宜而参加低价劣质团,不建议选择所谓免费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旅游产品。
并且,建议老年人选择适当的出行时间,尽量避开旅游旺季和小长假、十一黄金周等旅游高峰期,也要选择舒适的天气和时节出游,这样老年人的“季节病”也不容易发作。
同时,老年人出游前要充分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并将身体情况全面告知旅行社。最好结伴而行,且在出行之前安排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还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在旅游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属侵权法救济范畴,故老年人若以旅游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该项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法院建议旅行社为老年人量身定做旅游产品,并为每种老年旅游产品设置健康门槛。旅行社应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为每种老年旅游产品设置健康门槛。
而且,建议旅行社只承诺并提供自己可以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切不可为了争夺客源谋取利益,一味许诺提供超出自身能力的旅游服务。
同时,建议把旅游意外保险、交通运输意外险纳入老年旅游产品。按照现行法规,旅游意外保险由游客自愿购买,旅行社的责任是向顾客推荐,帮助顾客代办。目前,该险种参保率不高。
旅行社还应对员工进行游客人身安全意识教育和取证能力培训。要让员工了解旅行社在提供各种旅游服务的过程中有哪些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要求严格履行。
另外,建议旅行社结合老年人旅游的特点订立专门合同条款,鼓励引导游客正确维护自身权益。(刘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