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立法保护百色起义文物。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百色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百色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条例》对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百色起义文物的利用与重点文物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目前,百色市行政区域内统计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共45处,其中被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未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有11处;国有纪念馆、博物馆馆藏百色起义珍贵文物共计332件。
百色起义文物,是百色起义精神和红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保护好、管理好百色起义文物的目的,就是利用其发挥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弘扬百色起义精神。
为此,《条例》对百色起义文物利用作出规定,明确百色起义文物可以按下列方式利用: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教育基地、保管所、旅游景点;利用馆藏文物举办展览、进行科学研究;利用百色起义文物发展红色旅游,并与发展自然生态旅游、历史文化旅游、民族文化旅游等进行融合。
《条例》规定,将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服务设施,不得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对具有百色起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利用人不得擅自进行装修、装饰。
《条例》规定,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百色起义馆藏文物的,或者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进行拍摄或者演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危害文物安全的设备和手段拍摄文物或者进行演出,并应当与文物管理者签订协议,约定文物保护措施。
《条例》明确了百色起义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重点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利用做了规范,明确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明确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明确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管理,明确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管理。
如《条例》规定,百色起义不可移动文物被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因特殊需要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文物保护工作部门的同意。凡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违反《条例》规定进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黄世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