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
新增5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
四川省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记者昨(17)日从四川省司法厅获悉,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2日,省检察院、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方案》在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抽选衔接、抽选程序,强化知情权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等五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条件 下列情形不得担任
《方案》中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几种情形:违规违纪的,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数量 两级监督员需1350名
据介绍,四川省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州)级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检察院和市(州)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州)级人民监督员监督所在市(州)所辖县(市、区)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省级人民监督员中分布到各市(州)、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辖区内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10名;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从成都市选任,应分别不少于10名。市(州)级人民监督员中,分布到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市(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分别不少于5名。“目前,经过测算,需省级人民监督员350名左右,市(州)级人民监督员1000名左右。”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说。
范围 监督情形扩大到12种
《方案》为了让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有效力,扩大了监督案件范围。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在原来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7种情形基础上,增加5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检察机关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
同时,《方案》还强调要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即,当出现“接待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时,其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诉讼环节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在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时,认为检察机关或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等6种情形应当告知相关人员可以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四川法制报记者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