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启动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收回工作,着力遏制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工作要求,各警种、各部门在办理吸毒违法案件时,要及时将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信息通报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的公安交管部门,交管部门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各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警种完善吸毒驾驶人员信息共享、研判预警及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路面整治、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等工作中,加强对吸毒驾驶人的核查比对,严格执行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程序。公安厅禁毒总队和交警总队每月上旬开展一次数据集中核查比对,做好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工作。
各市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已注销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日常性的收回、移交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集中清理。公安禁毒、交管部门共同确定本辖区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但未收回的吸毒人员清单,组织协调当地拘留所、看守所和公安、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吸毒人员管控责任单位,及时收回吸毒人员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收回的驾驶证原件统一移交当地交管部门。对2012年以来因吸毒成瘾被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各市将于2016年12月30日前集中收回。
对于新发现吸毒成瘾符合注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驾驶证注销前的告知措施。吸毒人员对注销告知有异议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核查工作流程进行核查确认,因吸毒和戒毒治疗记录有误需要恢复驾驶证,及吸毒人员原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被依法撤销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不予注销或者恢复当事人驾驶证。在涉毒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回收工作中,既要确保及时依法收回、移交、注销,又要防止误收和误销。(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