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再次吹响了集中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集结号。
据相关人员介绍,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效执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试行)》。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2014年11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对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打击,取得较好效果。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依然存在,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行动永远在路上,打击拒执犯罪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永恒主题。
为树立社会诚信,切实解决执行难,再次敦促那些企图隐匿、转移财产,规避履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放弃幻想,积极向法院报告财产,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实施意见(试行)》对构成要件及相关内涵、证据标准及相关要求、程序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