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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福建立法先行顺应改革发展大潮

2016-10-12 15:14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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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应改革大潮,福建立法先行,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声声号角中引领航程!

  自2011年11月,中国共产党福建省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强化法治引领,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在立法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共通过法规58件,批准了九个设区市的39项法规。纵观这五年的福建立法工作,一以贯之的价值取向清晰显现:立足发展所需,回应人民所盼。

  让党的领导贯穿始终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阐述党和法治的关系。今年初,中央出台的《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更是成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推动和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意图,创立了三项制度确保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立法规划制定调整向省委汇报制度、坚持立法工作重大问题向省委汇报制度、坚持制定重要立法项目向省委汇报制度。

  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是开展立法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实现立法总布局、把握立法方向的一项重要制度。福建省从八届人大常委会开始,均在任期届始之年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并报省委研究同意后,以省委名义印发执行。这一做法,一方面进一步征求了党委对五年立法工作总布局的意见,吸收了党委提出的重要立法项目的建议,确保我省立法工作的开展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另一方面通过党委对全局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和保障了立法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立法规划,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打开了局面。

  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立良法,离不开与时俱进。五年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先行,深入分析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对立法的需要,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让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而致远。

  紧扣改革任务,加强统筹谋划。2014年3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我省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涵盖了《湿地保护条例》《河道管理条例》《海岸带开发保护条例》《闽江流域水文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生态环境立法项目。

  抓好立法中的关键性改革制度设计。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201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平潭开放开发中遇到的管理体制不顺、区县关系不明等体制机制性障碍,确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统一领导和管理实验区开放开发。

  推动与重大改革相关的立法。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福建发展的一件大事,省人大常委会加快与重大改革相配套法规的立法进程,审议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通过了《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以立法方式对自贸试验区改革措施予以确认和完善,提升实验区改革效应和制度创新。

  让立法彰显福建特色

  如果把整个立法体系比作一棵大树的话,国家的法律是主干枝干,地方性法规就是其中的“金枝绿叶”。“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一个基本标准。五年来,福建省地方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立法中突出福建特色。

  因应闽台特殊而紧密的联系,福建的涉台立法起步早,数量多,在多个方面开了先河。近年来,福建涉台立法从以经贸立法为主轴向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立法并重转变,更加关注台胞在闽就业、求学、居住等社会事务,以增进两岸同胞认同与互信,促进两岸一家亲。2015年通过的《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引进了台湾职业教育管理模式;正在起草的《志愿者服务条例》参考了台湾志愿者服务管理模式,以促进闽台在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

  生态,是福建的“金字招牌”。我省历来重视发挥地方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制度设计走在全国前列。除了往年多维度的生态立法,今年上半年常委会审议了《湿地保护条例》,同时还将积极推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公益林等生态资源保护立法,修改环境保护条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

  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大力推动的一项富有创新和成效明显的重要工作。2013年11月通过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全面总结我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经验,确立了一系列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明晰了效能问责的情形、处罚和救济程序。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以机关效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制度化成果,对加快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让民生之利持续改善

  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依法维护人民的权益。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工作之一。五年来,围绕重大民生问题,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立法项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带有普惠性的“单独两孩”新政落地,将法治的红利及时释放给人民群众,受到社会广泛好评;在《义务教育条例》中,将群众最关注的素质教育和均衡发展的内容专章规定;对《食品安全条例》中老百姓最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机制、追溯机制和监管机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纳入法制轨道;《城市供水条例》将住宅小区的供用水设施养护责任纳入立法视野;《安全生产条例》关注源头治理,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此外,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还对群众普遍关心、代表多次提案的社会养老服务开展立项评估调研,推动相关部门着手起草工作。(赵忻 林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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