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制作专门的公务用车标识,要求自治区本级各公车改革单位对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标识化管理。
公务用车标识正面以黄色为底色,椭圆形,用红字写着“公务用车”字样,同时标明各地市车牌代码等信息,背面以白色为底色,写有5条公车使用纪律。“这一专用标识,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市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办公室(下简称“公车定管办”)统一制作的。”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人介绍,公车专用标识仅是车辆的身份标志,不享有任何特权。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应到自治区“公车定管办”领取本部门所需的公务用车专用标识,并负责做好本部门各单位的发放和张贴工作。每辆公务用车张贴一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醒目位置,公车专用标识必须清晰可见,不得遮挡。车改工作结束后车辆所在单位发现公车专用标识损坏,应及时向自治区“公车定管办”说明情况,申请补领公车专用标识。同时,按照现行公务用车定编管理体制,公车专用标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公车定管办”将对各单位公车专用标识的发放、更换以及公务用车信息备案工作做好登记整理,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适时对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的公车标识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除外)以及上级部门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的行政执法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上级部门规定喷涂制式标志图案。上级部门未作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或上级部门虽有明文要求实施制式标识但进入平台进行集中管理的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及“监督电话****”字符。(肖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