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在2016年全国“两会”和在青海视察工作期间,他再次强调青海的生态价值和保护生态的责任,为青海走向生态文明的未来指明了方向。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必要而特殊的法律机制。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司法的有力保障。青海法院要全面把握当前环境资源司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牢固树立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建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大美青海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在民事审判中,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邀请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等参与调解。严格执行证据规则,依法分配举证责任,正确引导当事人诉讼。积极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有组织、涉案次数多、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人多判处财产刑,罚金刑的确定适当考虑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在行政审判中,加强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审查监督,依法支持环保部门进行环境整治。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各方面权益,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的作用。在执行工作中,依法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积极运用执行和解方式,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适时引入代履行机制,指定专业机构完成判决确定的环境污染治理与恢复义务,由犯罪人、被告支付费用。
构建专门化审判机制。今后,西宁市中级法院、城西区法院等8个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设立专门审判庭或专业合议庭,采取“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同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运用信息化手段,多渠道、多途径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制定刑事量刑指导意见和民事赔偿标准与范围的规定,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探索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特别程序规则和环境资源司法提前介入制度,完善证据保全、依职权调取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等制度,引入速裁机制,提高审判质效。
参与综合治理。在党委、政府主导下,与各职能部门合力构建多元化环境资源保护、管理格局。依法定期发布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公开案件裁判结果。大力推行环境污染损害专家咨询制度,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撑。推动建立环资保护信息平台,将涉案当事人名单列入信息库,定期检查,监督整改。兼顾“坐堂办案”与“上门建言”,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司法建议,主动走访调查重点排污治污企业落实环保制度情况,帮助企业排查隐患。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宣传生态文明,形成全社会普遍遵从的生态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