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该《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享有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说“不”。
《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79条,其中修改31条,新增47条,删除44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霍红义介绍,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主要靠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因此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条例(修订草案)》在总则部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从一般规定、特别规定两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加强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履职尽责的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健全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增加了负责人带班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针对近年来全国发生的粉尘燃爆、液氨泄漏、输油管道爆炸等重特大典型事故,《条例(修订草案)》在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作出防范规定,同时,对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行了细化。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保障从业人员权利、强化从业人员义务、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岗位操作等。《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要求依法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等权利。同时,规定了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发生事故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方面的义务。此外,还对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岗位安全检查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条例(修订草案)》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七十二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