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和《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的通知》,近日,河南省司法厅下发专门通知,对做好2016年度行政调解工作作出专门安排。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优势,大力推动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方法,形成调解工作合力,积极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通知要求,行政调解要本着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只能以当事人合意为前提,不得以公权力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行政调解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调解,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调解中,接受调解的一方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通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本机关行政调解制度建设,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专兼职调解工作人员,做到机构明确、职责清晰、人员到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对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注重运用行政调解的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引发的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通知明确,要落实领导责任制,行政调解工作组织负责人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影响行政调解工作进展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