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正式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者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重大执行信访案件,法院也将依职权启动悬赏执行。
据介绍,执行难的重要成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查。悬赏举报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下落或线索,人民法院按照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举报人一定奖金的执行措施。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对悬赏执行作了原则性规定,此次广东省高院的《意见》结合当地执行工作实际做了细化,共16条,对悬赏执行的悬赏主体、适用案件范围、悬赏执行启动程序、悬赏公告费和悬赏金来源、悬赏公告内容、形式、悬赏金领取条件、对举报人的保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除法院依职权启动外,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悬赏执行。”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意见》规定,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其财产状况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案件,也可悬赏执行。
“其中,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意见》还规定,不得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举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发放悬赏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并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
《意见》明确,悬赏执行仅在执行法院依职权不能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时启动,已悬赏举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人员对未能发现该项财产是否有过错,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应该查到该财产而没有查到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关国家公职人员应该协助提供而未提供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相关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