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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出台《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2016-09-23 18:31  来源:陕西政法网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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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反恐怖工作实际,制定了《商洛市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经商洛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明确举报情形、途径。《奖励办法》明确了鼓励群众重点举报的几种情形:组织、策划、实施、煽动暴力恐怖活动,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筹集资金、购买自制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杀伤性器具以及其它准备,组织、运送、引带涉恐人员偷越国(边)境或转移藏匿,包庇、窝藏、帮助暴力恐怖人员等相关情况的线索。《奖励办法》从便于群众举报、便于核查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了五种举报途径:拨打“110”或公安机关公开的其他报警电话举报;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至“12110”举报;通过“商洛公安”微博、微信私信举报;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强宣传引导,向群众讲明暴恐犯罪组织、人员、活动、物品的特征,提高群众辨识和防范暴恐犯罪的能力。

  二、规范奖励等级、标准。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根据查证情况和其对防止暴恐事件发生、侦破暴恐犯罪案件、抓获暴恐犯罪嫌疑人发挥的实际作用和效果,划分为五个等级,分别给予5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现金奖励。鉴于减轻基层经费负担和利于保密等原因,举报奖励经费从市公安局反恐专项经费中予以足额保障,由市公安局统一认定、发放。同时,对于举报线索重要、对全省反恐怖工作发挥作用较大的,商洛市公安局将在奖励的基础上申报省公安厅,争取对举报人再行奖励。

  三、严格处置流程、制度。《奖励办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后的处置流程:公安机关、民警收到群众举报的线索后,应当及时予以评定;群众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和效果的评定,以及具体的奖励数额由负责办理该线索的县区或基层公安机关提出评定意见后,经市级公安机关审核、认定;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依法追究责任。《奖励办法》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参与举报案件查处和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要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省公安厅办公室 乔贺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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