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市检察院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切实做好司法工作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工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大同市两级检察院对需要救助的被害人主动引导,积极作为,先后对10多名救助申请人进行救助、帮扶,让他们和家人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感爱到温暖,让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审批环节现场公示
救助工作“晒”在阳光下
2014年中央和山西省六部门分别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后,大同市两级检察院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及时将两个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司法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办理程序、需提交的各种材料和审查审批的步骤等,在全市两级检察院控申接待大厅进行公告、宣传,让来访人员以及确需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对办理程序心中有数,使救助工作能够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司法救助的公平公正。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承办人员也要在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后,向申请人耐心解释、说明理由,使救助工作真正起到了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
符合条件积极办理
救助工作坚决“不打折扣”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鉴于这种情形,大同市检察院与案件承办单位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加强与办案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办案部门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线索,互通信息,全面掌握需要司法救助人员的情况。
被害人鲁某,被几名不明身份的男子用木棍殴打头部致重伤,嫌疑人未能抓获,鲁某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因照顾丈夫失去工作,加之昂贵的医疗费用,儿女面临辍学,全家生活特别困难。承办人遂联系到鲁某的妻子,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并将相关材料送到检察院控申部门。控申部门收到材料后,及时对材料进行核实,并到鲁某居住的街道、居委会及家中进行调查。经审查,鲁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随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为被害人鲁某争取到了相应的救助金。
今年3月,一位中年妇女带着一个七八岁的孩子到大同市城区检察院,请求控申科对法院判决未执行的前夫的住房公积金给予监督执行。承办人了解到此人叫薛某,儿子今年8岁,与前夫离婚后,法院判令前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以及执行其住房公积金10287元。但薛某前夫从2015年4月至今抚养费不给,住房公积金也一直未执行,薛某又面临企业不景气下岗的境况,独自抚养儿子十分吃力。对此,承办人认为完全符合救助条件,遂让薛某递交救助申请,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帮助申请人渡过难关。
多渠道对接关联部门
救助工作注重“一起抱团”
近年来,大同市两级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过程中,将开展救助工作与法律援助、就业帮扶、精神疏导等多项措施衔接,帮助救助对象增强自救能力,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在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加强心理救助;对于被救助的人员经过救助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协调多种途径解决其生活困难。2015年,某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几次到大同市南郊区检察院,反映企业原领导的职务犯罪线索,虽经过多次调查但均未发现问题,可这几位职工坚持上访,控申接待人员虽多番耐心说服,但效果并不理想。于是,该院与破产清算组进行沟通,建议他们用足政策,在帮扶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上多下功夫,同时联系相关部门,动员这几位职工报名参加劳务输出,解决了他们的生计问题。通过这些点滴之举,用真情感动了这些上访职工,最终解决了这起重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