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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福建出台规定完善较大交通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2016-09-12 12:39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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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出台,对事故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事故报告与应急响应、现场组织指挥和工作机构及救援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奖惩规定等一一作了明确规定,力争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规定》中明确——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规定》要求——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122(110)、120和车辆所有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122(110)接警后应迅速通知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和属地的公安派出所立即出警,组织抢救伤员,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同时越级上报。

  各级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分级标准和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相关工作。

  事发地政府和安监、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应当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政府、安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初步情况,必要时应同时越级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

  在紧急情况下,对发生事故的死伤人数和情况不明时,要边报告边核实,信息首报可先用电话、短信,报告事故时间、地点、类型,并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在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政府或部门给予奖励;隐瞒不报、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频发、高发的地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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