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邱某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仅凭转款凭证起诉被告杨某,要求其偿还借款7500元。被告杨某对邱某向自己转款7500元这一事实并不否认,但此款不是借而是还。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被告杨某抗辩称,该笔转款并非邱某出借给自己的借款本金,而是其归还之前欠付自己的借款。对该笔转款的性质,原被告双方除口头陈述外,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法官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称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之规定,本案中,虽然被告抗辩主张“原告转账7500元系原告归还之前所欠被告的借款”,但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因此,认定该笔转款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应当限期归还。
可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合理划分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举证责任,为案件审理、事实查明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支撑。过去,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必须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借条、收条等书面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现今,出借人提供转款凭证的行为,即被视为已经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或主张系其他法律关系,则应由被告就其抗辩或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认定出借人的主张成立。
这一新规定的施行,使得出借人不必再为借款支付后没有同步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收条等书面凭证而担忧了。因为只要留存了相关的支付凭据,即使没有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出借人一样可以通过举示支付借款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人们在进行日常借贷行为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支付借款,这样就可以随时调取转款凭证,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张瑞 涛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