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11月施行
涉群众切身利益 先评估再作决策
8月29日,四川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何事要评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根据《办法》,八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
涉及职工分流或者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等重大事项;涉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
涉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政策等重大调整;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涉及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
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等;
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
评估些什么?合法性安全性可控性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等。
其中,合法性评估应当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安全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隐患。
可控性评估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
如何追责?评估徇私或追刑责
根据《办法》,出现未按照规定评估程序、内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情况,评估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