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制约机制,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人民监督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今后,山西省将原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奖惩等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2016〕9号),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以健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有效行使监督权。
《方案》明确,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11类情形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具体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为确保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公开、透明,《方案》从确定名额、发布公告、报名审查和公示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规定。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公民都可以报名参加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为确保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民主性、专业性,《方案》强调,“要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基层群众都要有一定比例。要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和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适当吸收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
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崔国红就下一步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严把三关”,认真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各项工作。
一是周密组织,严把“入口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把选任条件,真正把政治素质高、大局意识强的人员选拔出来,确保队伍质量,做好名额分配,注重人民监督员来源的广泛性和民主性,确保监督实效,规范选任程序,周密组织报名、审查、公告各项工作,确保选任公信力。
二是加强培训,严把“培训关”。在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教育引导人民监督员增强做好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强化法律知识培训,通过以案释法、案情讨论、庭审观摩等形式,增强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感性认识,尽快熟悉监督流程,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抓好管理,严把“考核关”。在人民监督员考核管理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实现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人民监督员履职行为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及时制定出台人民监督员管理考核规范,推动这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崔国红强调,做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会议部署要求,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扎实有效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各项工作,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让人民监督员成为山西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全省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