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努力实现浙江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全面启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根据浙江实际情况,各地、各部门以解决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等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重点,完善户口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收养登记等管理制度建设,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意见详细规定了八种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户口。今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人员可依法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规定,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说明未登记常住户口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认非被拐卖、失踪人员,尚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符合拟落户地常住户口登记政策规定,并已采集本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