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唐山市共结案6810件,结案数同比上升了19.2%,执行结案率84.5%,同比上升12.1%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工信局承包的乐亭煤矿,2012年因采煤造成地面塌陷,相邻的古冶区徐家楼村部分村民房屋因此受损。300余户村民联合将该局起诉至古冶区法院,法院判决该局赔付村民损失补偿700余万元,但被执行人迟迟不履行义务。
今年,该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这得益于开展的‘审执分离’改革。”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彦明介绍说,自去年7月以来,类似这样执行难的案件正在通过正常途径执行到位。
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痼疾,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如何破解执行难,关系到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信任度,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李彦明告诉笔者,2010年,唐山法院在没有先例可遵循和现成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尝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执行力量和装备,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执行机构,以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到2013年1月,全市共跨行政区域设立了5个执行分局,其执行队伍接受市中院与基层法院双重管理。
“初期探索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人案分离、权责不统、审执不分等弊端。”李彦明说,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执行改革指明了方向。结合初期改革,该院又确定了“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对分离体制”的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并于2015年7月在唐山法院全系统展开试点。”
根据改革方案,唐山市中院层面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对分离。市中院执行局保留了办公室、政治处,将原执行一庭改设为执行裁决庭,脱离执行局,纳入审判机构序列,实现裁执分离。将原执行二、三庭改为执行督导处和执行实施处,并维持原下设5个执行分局不变。
县区法院层面,实行执行实施机构、职能和人员与法院分离。即撤销县区法院执行局,改设执行大队,其人财物和案件上收市中院。但执行裁决职能仍然保留在县区法院审判序列。
“新建立的执行分局受市法院执行局直管,统管辖区执行大队。作为市中院执行局的派出机构,执行分局和执行大队的机构职能和人员彻底脱离基层法院。”市中院执行局局长董秀军介绍,对此,全市法院初步形成了“下分上统、裁执分离、人财物案相对独立”的垂直统管的法院执行格局。
这种格局下,唐山法院系统还建立了“一提一指一分”的案件办理新机制。一提是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统一提级,交由执行局各分局办理,使用市中院案号、公章、文书;将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和分案职能,从两级法院立案部门划转给了执行局。一指是将执行分局办理执行实施案件过程中发生的案外人异议和涉执诉讼案件,统一指定各基层法院审查处理,复议和上诉移送市中院审理;将执行行为异议案件的审查处理,统一上收市中院执行裁决庭,复议移送省高院审理。一分则是将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裁决案件从执行局外分,交由纳入审判机构序列的裁决部门审理,执行局只负责执行命令、决定和执行程序类事项的组织实施。
“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目前唐山市则全部统一提级交由各执行分局进行办理,各执行分局再安排执行大队跨区集中、交叉执行或联合办案。”董秀军说,改革后各执行分局跨区分案、集中办案,既使基层有更多精力抓审判,有效避免了执行难问题,又加强了执行实施权的横向监督,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据介绍,唐山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率、执行裁决案件量同比大幅上升,而执行申诉信访案件量同比大幅下降,从体制机制上破解了执行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全市共结案6810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9.2%,执行结案率84.5%,同比上升12.1%;执行标的到位率52.8%,同比上升12.7%。
今年4月29日,唐山法院的改革模式作为全国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改革的两种模式之一,被写入最高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6月24日,省委常委会决定把唐山执行工作改革列入全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推进项目,责成有关部门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唐山法院今年年底前率先在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近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推广“唐山模式”。(李娜 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