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记者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佛山中院于近日出台《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实施办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诉讼法解释》)新增的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衔接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适用诉讼法解释》,对执行依法移送破产程序进行了引导性规范和解释。在债务人企业缺乏清偿能力无法全部清偿债务时,应及时启动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程序积极追收债务人财产,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这对健全企业退出机制、保障债权公平清偿、妥善化解执行积案、合理节约司法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佛山中院副院长谢阿桑介绍,佛山两级法院经执行后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数有上百件,若这些案件都能通过破产程序顺利退出,这将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发挥积极作用。在此背景下,佛山中院经过充分调研,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拟定了《关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执转破”实施办法》),对执行移送破产的程序规则与操作流程作出细化,对执行法院与破产管辖法院的相互衔接、配合作出明确规定。
《“执转破”实施办法》以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原因作为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唯一标准,明确经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然无法清偿债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启动执行移送破产程序。该办法就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中执行、立案、破产审判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意见,同时,对执行移送破产程序中执行案件的中止、终结、债务人企业破产宣告、破产程序启动后原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执转破”工作的监督等内容提出工作指引,推动全市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工作的常态化开展。
谢阿桑表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新常态,伴随着经济下行,佛山去产能、去库存步伐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压力加大,部分企业长期亏损经营,负债累累,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僵尸企业”。“执转破”实施办法的施行,也为佛山市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僵尸企业”提供了退出路径,有效保障“僵尸企业”依法稳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