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南省公安厅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分为总则、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附则等五章,共40条,对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全面细化。
细化了执法过错认定标准
公安部《规定》在执法过错认定标准上,明确规定执法过错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对于在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属于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而是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目的是鼓励民警多办案、办好案。我省《细则》结合执法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内涵和外延。
规定了“超越职权”的范围
《细则》列举了下级公安机关行使了属于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行使了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内部机构之间超越职权;超过法定范围,使用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执法手段;超越处罚幅度;超越案件管辖范围等六种“超越职权”的情形,更加便于对“超越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认定。
明确了“按照规定”和“报告”的定义。《细则》明确“按照规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或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是指书面形式报告。
明确了“严重的执法过错”、“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定义。《细则》规定“严重的执法过错”是指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撤职、开除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发生多次执法过错”是指本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执法过错。
规定了执法过错案件的来源。《细则》列举了当事人申诉控告,执法检查中发现,上级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交办,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交代,日常执法监督、案件审核中发现,办理国家赔偿、复议、复核案件中发现等执法过错案件来源。
规定了对执法问题整改纠正的方式。《细则》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执法办案单位和责任民警下发《执法问题整改通知书》,通知其对执法问题限期整改和纠正,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法制部门。
规定了现役制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认定的处理程序。《细则》明确了对于实行现役制的人民警察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现役制人民警察的管理权限报批。
此外,新修订的《细则》还进一步将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明确为受理、检查、认定执法过错案件的机构,细化了认定、追究执法过错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