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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北京检察改革亮点:完善检察监督制约体系

2016-08-09 13:05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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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按照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管理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完善检察监督制约体系,构建符合司法责任制要求的检察管理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大重点就是将检察权真正放给检察官,但授权之后如何使权力受到约束也成为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统一的原则,在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和检察管理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权威解读】 “授权不是放任自流,必须做到授权到哪里,监督制约跟进到哪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敬大力强调,在强化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同时,还要推进检察管理监督的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

  授权与监督并重 强化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可以看出,北京市检察机关在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决定权的基础上,还重点从规范审批审核和指挥指令程序、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上下级案件请示程序等方面,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检察权的运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

  建立案件分级分派机制,根据案件性质、涉案数额、情节后果、社会影响、案件来源等因素,由检察长将本院办理的案件(线索)分为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和可由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两类。其中,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实行轮流分派,需上报审批决定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派,在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来源上进行制约。

  建立权力收取和转移机制,检察官对检察长的审批审核、指挥指令坚持自己的意见的,检察长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办案时限许可的情况下将案件转交其他检察官办理或收归自己办理。对于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有迹象表明检察官违法办案的情形,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办案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

  基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关系,上级院可以指令下级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院对案件的决定,可以对下级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可以在辖区内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

  另外,上级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院报告有关情况,与此同时,下级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院研究难以决定的,也应当向上级院请示。 微观向宏观转变 探索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体系 仅通过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来实现监督还不够,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在探索建立健全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方式相适应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模式,推动从微观的个案审批向宏观的全员、全院、全过程管理监督的转变,通过健全类案指导、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追查等制度机制,优化检察管理,提高司法公信力。

  日前,北京市检察机关出台了《完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对检察官及其负责的办案组在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检察业务规范、检察工作纪律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组内部、上级院对下级院以及检察官自身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具体方式。

  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有权随时监督、检查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有权变更、撤销检察官的决定,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转变职能角色,负责本部门的执法办案管理工作,对于检察官自行决定的案件,不再进行审核,将更多精力投入到监督、检查、协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

  在加强案件统一、专业、归口管理方面,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建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全面整合流程监控、文书审核、质量评查以及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等业务管理监督职能。特别是突出案件质量的管理监督,实行“一案一评查、一案一等级”,逐案评查全市检察官办理案件,核定质量等级,将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

  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建立了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明确员额退出条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离开业务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一线声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闫俊瑛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全市检察机关约有70%到80%的案件由检察官依法独立决定,难免带来司法标准把握不统一的现象,有必要加强案例研究和选编,以典型个案指导同类案件做相同处理。重点应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典型案例的定位,条件,标准,程序和效力.凸显法律监督特色,构建多层次,多类别,多效能的案例工作体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郭兴莲 检察管理监督部通过案件来源制约、流程监控、质量评估、业绩考核等实现案件全过程管理,在重点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的基础上,着重加强监督职能,健全监督机制,是对检察权的运行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制约,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张剑 北京在改革过程中将检察官职权的收回和转移机制以规范文件形式固定并加以限制,这实质上是检察长对检察官履职加强领导和监督制约的体现。检察官获取相对独立的职权是通过检察长授权下放实现的,当检察官出现怠于履行或者履行瑕疵的时候,检察长根据检察一体的要求,通过职权收回或转移对检察官进行监督制约,有利于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王宁 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门,将以往分散在各部门的监督职能进行整合和单列,突出监督的独立性,并直接向检察长报告工作,改变过去内部监督分工不明、重复工作或是流于形式、缺乏硬性约束的弊病。同时,将线索统一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内部监督职责与案件信息公开、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外部监督职能进行整合,能够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促进司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周丽娜 此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内设机构不再是办案单位,而是专业平台和管理单元,进一步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这不仅使得检察官可以从繁琐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全情投入执法办案一线工作,更加专注案件办理,精进执法办案水平,也强化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和管理,使检察权更加科学、规范地行使。 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韩菲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官手中的权力增大了,以往起到监督作用的审批审核层级却减少了,如何减少和防范司法不规范、不公正的风险,是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要面对的重大课题。市检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加强了办案流程精细化管理,探索出内部监督新机制新途径,以案件质量为核心,加强了案件管理监督工作,有效提升了司法规范化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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