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永忠:对《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法官等办法》的看法

2016-06-26 20:26  来源:中国长安网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办法》的出台将把这一改革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对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有以下亮点,值得关注和肯定:

  一是选拔、任职的岗位不仅有法官、检察官,还有具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也就是法工委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包括法制办、法制局的立法工作者。这是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产生的新气象。过去一般只讲司法工作队伍,而这对法治建设来讲是不完备的。法治国家要实现“良法善治”,不仅要有优秀的司法队伍,还要有优秀的立法工作者、律师以及法律院校师资队伍。法治工作队伍概念的提出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重要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有助于加强法治工作队伍的一体化建设,密切各个法治工作专门队伍包括立法、司法、政府法制、法学教育与研究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律师权利,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是《办法》规定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要求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点的。在以往讨论中,有的人提出我们应当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从业十年以上的律师中选拔产生。这种提法虽然可以理解,但并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现有人数在四五十万,律师人数近三十万,仅从人数上和执业经历上就不具备一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基本条件。因此,我国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来源应该是多元的,实行员额制改革后,恐怕主要还是从已有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助理中选拔,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只是其中一个来源,并且应当是一种补充方式。即使如此,从长远来看它的意义不可轻视。因为这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了条件,不仅可以增进相互了解,而且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

  四是《办法》把政府法制部门也纳入公开选拔的序列之中,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举措。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政府法制部门是依法行政的专门队伍,肩负着重要而神圣的职责。从具有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熟知基层法律事务,了解广大人民群众呼声的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任职,势必提升政府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质量,为推动全国依法治国做出贡献。


责任编辑:韩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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