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提前介入实现有序有效
贵州:健全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联合该省公安厅出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工作规定》),并出台《贵州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两个文件是该省检察机关通过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打好案件质量攻坚战的“姊妹篇”,以便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批捕和公诉案件质量,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工作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和联络员制度,保证提前介入工作及时、有效。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后,公安机关应当全面介绍案件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已经取得的证据材料;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瑕疵等问题及时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及时纠正;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案件的进展情况。《实施意见》明确,在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协商、沟通、达成共识,并用了较大篇幅规定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协作配合的具体要求。
同时,贵州省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存在着信息获取不畅通、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工作规定》针对这些情况,对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以及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过程中应当配合做好的工作、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介入时机和介入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任务、原则、范围、工作方式等具体问题也明确了具体的措施。两个文件的出台,为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引,实现介入侦查工作的有序有效。(王政鹏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