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劳动争议案件呈上诉率高特点
部分用人单位利用上诉拖延担责时间
“以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一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统计,近三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达80%以上,也意味着八成用人单位因为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被判决败诉。”这是记者5月3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琛介绍,近三年,乌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收结案数成倍增长、当事人起诉率上诉率高、案件类型多元化、调解撤诉率低、群体性纠纷多等特点。
劳动仲裁认同率不高
据记者了解,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其特殊性,在诉讼前必须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2014年、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及各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为4999件、5078件、6086件,除终局裁决以及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外,基本上全部进入一审法院,起诉率高的数据反映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认同率仍不高。乌市基层法院一审判决或驳回起诉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作为受理劳动审议二审案件的审判庭室,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受理二审案件为1367件、1338件、1337件,上诉率分别为78.16%、88.14%、97.17%,呈逐年上升趋势。
陈琛分析,服判息诉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部分劳动者上诉以期给用人单位施加压力;部分用人单位通过上诉来拖延支付时间,尤其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利用起诉、上诉程序拖延应承担责任的较为突出。
陈琛说,还存在个别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的现实问题,主要存在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等,由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实践中适用法律困惑,裁判尺度容易出现不统一。
劳动者胜诉率达80%
乌市中级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杜琼说,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上是劳动者申请仲裁来主张权利,因仲裁前置程序的要求,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即使是用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实质上审理的还是劳动者的请求,即劳动者被仲裁支持的请求。而在劳动争议中除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外,劳动者的诉求一般都不是单一的,以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一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统计,乌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达80%以上。
杜琼分析乌市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败诉情形说,用人单位败诉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责任;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经营管理行为缺乏依据,或虽然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未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以致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依据,用人单位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用人单位管理混乱,工资表、考勤表等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在劳动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下,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
杜琼介绍说,劳动者败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忽略了其中一些内容,以及劳动者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或未保留劳动合同原件,放任用人单位填写合同内容等,为纠纷发生后的不利后果埋下隐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载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各项费用已经全部结清”等条款的协议,影响劳动者再行主张权利。
化解纠纷需各方努力
陈琛说,劳动争议虽属民事案件但又区别于传统的民事审判,因此倾斜保护、适当干预、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应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特有的审判理念。对于此类关系社会民生的案件,乌市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不仅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平衡劳动者在举证能力上的不利地位,给予劳动者适当的释明、引导,还将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如通过银行查询劳动者工资支付记录,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依据受伤职工的陈述到事发现场核实等措施,最大限度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证据规则。
杜琼表示,乌市中院将加强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研讨,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争议较大、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困难的案件类型积极进行沟通、调研和研讨,在全面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完善和补充规范性意见、会议纪要,高度统一执法尺度,力争以丰富的调解形式和方法力促纠纷化解。同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使用人单位提高认识、完善管理漏洞、促进用工规范,使劳动者增强法治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权。(潘从武 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