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主要内容。
《意见》规定,对于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今后分别将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对于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今后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据了解,对于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意见》明确将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具有跨行政区域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受理,或者由青海高院受理。对于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则由先立案的中级法院受理,必要时由青海高院指定管辖。(袁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