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北京市法院下发《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合称“两个实施细则”),为领导干部和北京法院干警划定了非法干预司法的制度底线。
据介绍,“两个实施细则”细化了法院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同时,对干预司法活动和过问案件的情形进行了从严规定,明确规定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
根据“两个实施细则”规定,各法院报送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时,如果出现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等15种行为时,应当列为特别报告事项。
法院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