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2月19日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决定再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本次取消的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有65项;依据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有87项,涉及33个部门。这些取消的事项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与投资、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相关的审批事项有87项。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缩短投资审批周期、减少环节。
二是多数由省、市、县三级实施,量大面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取消这些事项,有利于推动地方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办事。
三是由地方实施“初审”和“预审”的有53项,取消后能进一步理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审批事项的责权关系。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
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经过两轮清理,已完成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的任务。同时,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全部清理完毕。(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