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4.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金融安全、生态保护的各种犯罪。依法惩罚阻挠破坏承接非首都功能重大项目建设的犯罪,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依法惩罚破坏市场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和侵吞、挪用企业资金等经济犯罪,保障产业转移升级;依法惩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诈骗、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领域犯罪,维护投资环境和金融秩序;依法惩罚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促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
5. 依法审理涉及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民商事案件。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及时审理因部分企业搬迁和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外迁引发的租赁合同、补偿安置、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依法审理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引发的企业重组、破产、强制清算、股东权益纠纷等案件,促进京津冀产业优化升级和产业园区建设。
6. 依法审理涉及公共服务、扶贫脱贫的民生案件。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审理京津冀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涉民生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就业创业、教育公平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对京津冀地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所涉案件的审理,促使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推进实现共享发展。
7. 依法保障京津冀地区金融创新、金融安全。密切关注金融政策、新型融资方式对京津冀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依法审理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等区域性金融案件,保护金融债权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维护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健康发展。注意从司法角度发现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8. 进一步加大京津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加强对京津冀高科技、新能源、新领域、知名品牌以及文化创新产业的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对激发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保护、促进作用,营造有利于新兴产业孵化发展、知名品牌的培育和保护以及文化艺术保护、传承、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成果,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9.依法审理矿产资源、污染环境等环境资源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处理好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环境恢复效果,推动京津冀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 依法审理海事案件和海洋环境污染等案件。充分发挥天津海事法院专业性及跨区域管辖的独特优势,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促进京津冀地区对外开放、自贸区建设,推动海运、物流、仓储等行业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11.依法审理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行政案件。通过审理因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城市功能区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住房改造、新居住区建设等引发的工商、税务、土地、城建、交通、环保、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2.依法执行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案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上下联动,多方协同,保障各项工作具体落实。积极开展涉金融执行积案清理,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的良性发展。加大对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提高司法救助数额和比例,增强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