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京津冀三地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要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方向、思路和重点,特别是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 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三大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大力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统筹推进协同发展相关任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等具体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需求,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能力、水平和实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京津冀党委、政府,积极运用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坚持能动司法、协同司法,创新司法理念,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司法体制机制。增强大局意识,在协同发展中谋划人民法院工作,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涉及到的司法问题,提前预判,早做研究,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