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

2016-02-05 09:04  来源:人民公安报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改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上肢、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四十四、增加“学习驾驶证明式样”作为附件2,增加“学车专用标识式样”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条文、附件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陈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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