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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西检察机关试点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问题

2016-01-28 08:31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王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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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刘老汉代其儿子刘某缴纳了8000元罚金。2015年9月25日,刘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全州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认为“既然坐了牢,钱就不交了”。11月,全州县检察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向相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刘某的罚金刑,最终获得采纳。

  这是广西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罚,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没有被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判决最终成了“空判”。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试点,广西是全国6个试点省区之一。“如刘某一样,多数人潜意识里不认为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是一种刑罚,因而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并不少见,成了‘老赖’,财产刑执行难已成为一个司法瓶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裕告诉记者。

  试点伊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就把破解“财产刑执行难”作为着力点,并在桂林、梧州等两市四县检察机关开展为期8个月的试点。

  根据摸底调查的结果,自治区检察院要求各试点地区积极推动法院财产刑执行主体规范化,保障财产刑执行的有效性。在梧州,市检察院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的方式,推动市中级法院刑庭先后向立案庭、执行局移送判决已生效待执行的财产刑案件51人。

  针对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梧州、灵川等地在工作机制方面下了功夫。

  灵川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制定《灵川县财产刑执行与监督办法(试行)》,明确法院刑庭除了按规将刑案判决移送立案庭外,还须移送检察院监所部门备案,逐案逐人登记建档。张裕表示:“检法两家只有建立起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才能真正形成破解财产刑执行难的合力。”

  记者了解到,为提升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效率,武鸣、灵川、苍梧等地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罪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侦查的特点,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突破口,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通过强化与自侦部门的沟通衔接,对可能有执行能力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在提升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效果方面,6家试点检察院持续推进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案件相挂钩工作。梧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梧州监狱联手出台《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有条件履行而没有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提请或裁定减刑、假释时将被限制。据悉,意见施行至今,共有1001名罪犯因没有履行财产刑而被限制减刑或假释,同时也敦促306名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履行金额约150万元。

  试点检察院还通过督促法院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对被告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必要控制,确保财产刑案件执行到位。此外,试点检察院还将关口前移,一是充分发挥派驻监所检察室的作用,二是强化与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苍梧县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获悉,陈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及非法持有毒品先后两次被警方行政拘留,并脱离监管,且没有如期缴纳罚金。该院一边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陈某的缓刑建议,一边督促法院查核其罚金缴纳情况。2015年5月,法院撤销了陈某的缓刑,并及时将罚金收缴。

  据悉,自治区检察院要求全区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监外执行罪犯和自由刑已执行完毕未履行财产刑罪犯的监督;加强对确实无履行能力罪犯财产刑执行的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财产刑案件进展信息,为介入监督提供依据;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顺利开展。(莫小松 邓铁军 钟钦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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