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上海检察机关将启动司法责任评鉴。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上海检察机关对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新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更严密细化的制度规则,日前推出《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以及《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2015年版)》。
《细则》强调,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基于法律见解而发表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追究。
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检察机关将启动司法责任评鉴。《细则》规定市检察院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由案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等九人组成。先由所属检察院提出初核意见,再由市检察院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以无记名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认为需要追究的,应当听取检察官的意见。检察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检察人员办案中有错案发生,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细则》 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