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手段相辅相成
重庆健全医疗纠纷诉与非诉相衔接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明确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纳入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
《意见》明确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规定,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的,医调委可以组织调解。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的,医调委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调解协议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履行该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了人民调解外,医疗纠纷还可行政调解。《意见》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针对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医疗纠纷案件起诉状后,对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调委调解的,在立案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双方当事人向前述部门申请调解。(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