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20条建议把脉国企法律风险防范

2016-01-11 08: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延伸审判职能 服务振兴发展

  辽宁高院20条建议把脉国企法律风险防范

  2015年12月21日下午,在辽宁省沈阳市辽宁大厦一楼多功能厅,PPT幻灯片不时闪烁,“如何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在这里开讲。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柴学伟、民二庭庭长王淑俐作为主讲人,辽宁省市两级国资委领导和省控股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法律部门负责人等近100人收听收看。这是由辽宁省国资委组织的一次涉国企民商法律辅导培训,也是辽宁高院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一次审判延伸服务。

  国有经济是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的存量资源,也是辽宁经济健康增长的核心动力。2015年初,辽宁高院党组针对辽宁经济快速下滑的严峻形势,把为国有企业服务作为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向,通过出台保障意见、发司法建议书等形式助力振兴发展。

  最近,辽宁高院对近几年审理的300余件涉及国有企业民商事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败诉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在日常管理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普遍存在法律“红线”边界模糊的问题。经归纳、梳理和提炼,该院向辽宁省国资委发出《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司法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辽宁高院的《建议》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和辽宁省政府领导的重视,辽宁省省长陈求发对《建议》作出批示:辽宁高院撰写的司法建议很好,请高院领导同志给省属国企负责人专题作这一讲座。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批示要求,辽宁高院“要按照陈求发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记者注意到,《建议》共20条,与以往司法建议比较,没有列举大量的数据,而是每一条建议都列举对应的案例,做到言之有物、掷地有声;每一条都以案件释明法律风险,做到有的放矢、以案建言。

  《建议》列举了败诉国有企业存在虚假交易行为、不履行监管职责、擅自违约、违法分包工程、违规转让资产、工作人员失职、签订合同时审查不严、合同意识不强、名为买卖实为融资、不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等10个问题。通过分析,《建议》提出国有企业败诉存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有误区、法治观念不强、感性经营、监管缺位和惩罚力度不够等5种原因。

  针对存在问题和原因,辽宁高院提出5条解决建议:国有企业要明确市场定位,在与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以平等的心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要增强法治观念,注重培养专门法律人才,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专心生产经营,将生产经营作为主要目的,将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作为价值追求,摒弃华而不实的数据、业绩;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有企业良性发展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内部人员管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实行监管,防控企业内生风险;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内部奖惩措施,提升企业活力,严格追究败诉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及相关领导责任。

  “辽宁高院的司法建议针对性强、重点突出、质量很高,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建议》既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把脉开方,更为下一步加强国资监管和企业自身强筋壮骨提供了可操性的意见。”辽宁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耿福泉说。

  据悉,三年来辽宁高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政府依法行政、打击毒品犯罪等问题发出司法建议20余份,获得多方赞誉。

  “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各项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来定位、来谋划、来推进,切实把服从和服务大局的思想理念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务实作为。”辽宁高院院长缪蒂生说。(张之库 李硕)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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