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述评

2015-12-25 08: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强化源头治理 力求高效便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述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实现中央战略部署、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推进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强大动力,是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是发挥司法资源最大效能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要求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灯塔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鼓励通过先行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瞭望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把改革落准落细落实,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更好造福群众;要把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作为抓改革落地的重要方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巩固成果 发展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国家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已建立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项纠纷解决制度。“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效维护群众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拓宽司法救济途径、提升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规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到2008年,按照中央的司法改革统一部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更加深化。《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时至今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一步步从法院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个制度体系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

  创新渠道 加强配合

  矛盾纠纷的化解,既需要继承优良传统,更需要不断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着力完善制度、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配合衔接,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化解机制,是提高矛盾化解工作能力水平的前提。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断完善的进程中,法院的作用主要在于搭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平台,即诉调对接平台。这个平台的广泛开放,可以让社会上各种纠纷解决的力量汇聚于此。同时,法院运用法律手段支持保障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作用:赋予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合同效力;双方当事人在拿到调解协议后,法院给予司法确认。这样,调解协议便具有相当于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切实提高了公众对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认可度。

  在各地积极推进工作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从全国层面深入推进部门间的协调合作。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公共安全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系统总结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扎实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

  提高水平 完善举措

  自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以来,全国法院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的现象。借助社会力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已经成为解决法院目前人案矛盾的可行途径。

  在2015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建立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并要求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尽快完成“升级换代”,以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努力在全社会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

  人民法院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中,将立足本职与适当延伸审判职能并重,努力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相关部门一道着力完善促进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的各项举措,努力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经验

  宁夏法院

  不断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联系对接,创建了“庭、站、点、员”四位一体、法官村官双助理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以诉讼调解为中心,积极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探索建立了特邀调解、委托调解、法官村官双助理、交通巡回法庭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014年以来,宁夏法院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案外化解矛盾纠纷29143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6.2%。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1+8+77”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人民调解工作室;8:八大平台。渝中区法院先后与区交巡警大队、区妇联、区司法局、区保监局、区卫生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区公安分局等机构联系,建立起了行业纠纷的联合调处机制,通过指导调解、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司法确认等手段对婚姻家庭、劳动、消费、交通事故、医疗、治安、保险、物业等8大多发、频发矛盾纠纷的行业领域建立诉调对接平台;77:全区77个社区推行“社区法官”工作制度,已累计开展巡回审判95次,法制讲座80余场,联合社区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1200余起。

  山东法院

  山东法院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收案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3%和1.3%。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口集中社区和偏远农村共设立了122个法官联系点、437个巡回审理点,今年以来,各法官联系点、巡回审理点参与调解纠纷2100余起,提供法律咨询3600余人次。有103个法院设立了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专门人员。沂源县人民法院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了以亲情、信誉、时间、经济、风险为主要内容的诉讼风险“五笔账”,推动当地县委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该院在实践中形成了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知名法官巡回调解、医疗纠纷诉前鉴定、拆迁非诉执行化解工作室、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绿色通道”、青年律师参与非诉调解、心理咨询辅助化解纠纷等多项工作机制。同时,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引入第三方资源、聘请志愿者等方式,为律师、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等法律服务队伍参与诉讼服务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搭建工作平台,推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云南曲靖法院

  曲靖中院辖区9个基层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与工商、国土、交管部门等建立相对固定的诉调对接关系的同时,利用派出法庭设置与综治、司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实现对接。在没有派出法庭的乡(镇)和村(居)委会设立巡回办案点。全市法院先后从劳动仲裁、工商联等行业中确定300余个特邀调解组织,从政协委员、仲裁员、律师、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员等各行业人员中确定了特邀调解员700余人,积极拓展921名人民陪审员的调解职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一是设立独立综合性纠纷调处机构,开展诉前调解繁简分流。调解中心目前共有25人,其中法官3人,今年以来共处理纠纷2776件,司法确认386件,调解率77%。二是实践诉前调解与司法速裁工作衔接。将诉前无法调解的简易民商事案件直接与诉讼速裁程序衔接,今年以来速裁审理民商事案件1724件,速裁分流率达43%。三是推行行业诉前调解机制。率先与平安保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5家金融机构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对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进行诉前联调。今年以来处理此类纠纷336件,使该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减少50%。四是建立司法附设调解机制。强化诉前调解专业化、专职化。今年以来,调解员诉前调解各类纠纷1052宗,调解成功率达71%。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改革大事纪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规定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任务。

  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课题组。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十余个单位参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14个子课题的调研和改革方案起草。

  2009年3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发布,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把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写进了法律。

  2011年4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提出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任务。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50家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2015年4月9日,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四川眉山召开。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刘曼)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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