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共场所发生人身损害的纠纷时常发生。一方面,因为客观条件限制难免存在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方的安全保障意识有待加强。
不过,大多数人在公共场所受伤后,如果不是伤得很重,都会采取息事宁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偶尔有人想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也会因为求助无门而不得不黯然作罢。实际上,只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和方法,受害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是能够得到保障和维护的。
【事件】
菜场地面湿滑老人摔伤 经营单位拒绝作出赔偿
年过古稀刘老伯平时身体还不错,没有心脏病、高血压之类的老年疾病,手脚也比较灵活,退休之后,家里的大部分家务也由刘老伯承担,买菜烧饭样样都拿手。
然而,一天刘老伯在某副食品市场买菜时,因市场地面湿滑不慎摔伤。送医后诊断为右腿股骨骨折,需住院开刀手术,还要装置人造股骨。老人总共住院21天,单出院小结所示费用就达20000多元,自费16000多元,还不包括护工费及继续治疗费用。面对如此高额的医药费支出,对本来就不宽裕的老两口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根本负担不了。
老人还在医院里,家属就找到菜场的经营单位反映此事,当论及赔偿问题时,遭到该单位负责人的断然回绝。百般无奈的情况下,老人只得求助于虹口区曲阳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
调解员深入现场作调查 指出经营方的不足之处
人民调解员蔡万香、邵志峰立即展开细致的调查。在查看病史、出院小结、医疗护工等费用发票凭证后,又仔细询问了既往病史。由此初步判断,老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时与自身健康原因无关。蔡万香和邵志峰再到事发现场查看,发现该市场环境脏乱差,菜皮、瓜壳丢得满地皆是,也没人清扫,场地的确十分湿滑。整个市场内也没有一块安全警示牌,行人随时有可能滑倒摔伤,经营方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
于是,调解员找到市场负责人进行沟通,不料也遭到断然拒绝。据了解,该菜场经理才来上海经商不久,作为经营方,他们从来不知道,自己有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选购环境和对摔伤的刘老伯进行赔偿的义务。在他看来,刘老伯摔伤完全是自己的问题,与市场无关。
见此情形,调解员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借助一名专管经济工作的社区干部,利用他在经济管理工作上的经验优势,让菜场经理意识到,不负责任的管理可能会使得整个菜场的经营出现极大隐患,经营方不该回避赔偿问题,而应该加强对菜场的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人民调解员的劝解疏导下,菜场经理终于改变初衷,愿意心平气和坐下来接受调解员的调解。
调解员趁热打铁,向菜场经营方提出建议,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最终,市场负责人终于认识到自身在管理上存在的不足,这不仅影响菜场的生意,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在互相理解、互相谅解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协议:菜场一次性补偿刘老伯9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签了调解协议。
【点评】
人民调解特征简便高效 赔偿金及时解燃眉之急
本起纠纷是一起消费者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换句话说,因为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那经营者就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这种权利。
菜场作为经营服务单位,应提供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并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定时清扫地面,弄干积水,铺设防滑瓷砖,如遇地面湿滑或下雨天气,应当设置警示牌等。这种人性化的服务可以有效地防范消费者人身伤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的特征就是简便、高效,对于受害者急需赔偿金来进行治疗的案例,人民调解特有的高效率也能让赔偿金及时到位,解受害者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