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治蜀兴川”法治论坛 探讨社会治理法律问题

2015-11-30 16:47  来源:四川法制报

  如何应对微博领域频发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人民检察院如何行使公益诉权?面对恶意诉讼这个伤不起的“司法之伤”,如何厘清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在第二届“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内江)上,来自安岳县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蒋慕华等7名获奖论文作者,围绕这些热点、难点话题,进行了交流。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11月24日,以“基层社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的第二届“治蜀兴川”法治论坛(内江)召开,以期通过法学研究,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当天下午的交流发言环节,来自安岳县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蒋慕华等7名获奖论文作者,围绕微博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热点、难点话题,进行了交流探讨。本报对这些发言中的一些核心观点和精彩言论进行了整理集纳。

  话题1 微博侵权

  制定网络著作权单行法

  微博以其强大的媒体融合功能极大地满足了现代人的生活需求,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并参与到微博互动中。但与此同时,微博领域存在的各类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在著作权方面。

  来自安岳县法院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蒋慕华,就微博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研究。在其论文《“微”时代的危机——微博著作权保护探究》中,对微博著作权的构成要素、侵权类型进行了分析,谈到如今我国在微博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司法、技术等方面为微博著作权保护提出对策建议。“相信包括在座很多微博使用者在发布微博时都有‘很受伤’的体验。”蒋慕华谈到,抄袭发布、未经授权上载、未经授权下载、克隆等情形的微博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虽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但由于微博平台匿名性、开放性、及时性等特点,给适用著作权法带来了很多新问题。例如,发布者在创作后难以控制其流转,侵权者在转发后难以估量其影响,运营商在侵权发生后难以追溯调整,监管者在受理举报和诉讼后难以定性和追踪等。“信息技术发展的迅猛凸显了法律法规的滞后,网络世界的繁杂暴露了监督管理的局限。”对于如何完善我国微博著作权保护,蒋慕华认为,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网络著作权单行法,明确微博作品的地位,从而为微博著作权人建立一条维权通道非常必要。同时,把定性规则描述转化为定量的惩戒准则,如确定一个以被侵权的微博作品的转发量、侵权人所获得的盈利额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力作为依据计算的统一赔偿标准。“让个别自控能力不足的博粉们在侵权付诸实践前不敢为,最终在权衡利弊后默默飘过。”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还需要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继续“围追堵截”。如深入推行实名制,博粉们的个人行为与名誉挂钩,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完善运行商的痕迹保留和数据备份机制,让侥幸行为有迹可查。

  话题2 公益诉权

  检察院可提起参与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近几年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探索的肯定和回应。”眉山市检察院专委、市法学会东坡司法法学会研究所所长彭林泉借由这个契机对检察院公益诉权展开研究,在界定检察院公益诉权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人民检察院行使公益诉权的相关问题,如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等。

  彭林泉认为,只要检察院存在法律上的授权或被实体性当事人授权委托,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这也是由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在我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立法确定检察院作为公益代表人,既有深远的历史根源,也有其可靠的现实的法律依据。”彭林泉说。“检察院行使公益诉权集中体现在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上。”彭林泉提到,在行使公益诉权过程中,遇到起诉权不明确等问题,主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不明确,影响了公益诉讼的效果。因此,应明确其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包括受理,立案和备案,案件管辖,举证责任的分配,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诉等程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防范,以推进这项改革举措,实现预期目的。

  话题3 恶意诉讼

  当事人与法院关系需重新厘清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诉讼成为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一些人也通过提起恶意诉讼,利用司法程序来获取不法利益。“恶意诉讼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严重阻碍了诚信社会的构建,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内江中院副院长颜华和该院民二庭副庭长周利芬通过论文《恶意诉讼,伤不起的“司法之伤”》,对构建一套完整规制恶意诉讼的规制体系提出了更具操作化的合理建议。

  颜华和周利芬提出,要重新厘清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在重视当事人程序性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法院的职权作用。“要完善受理前审查制度:一方面法院在审查立案时需要审查原告的起诉证据,否则会给恶意诉讼者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整个诉讼中,在起诉时有必要要求当事人签署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保证无任何虚假、恶意行为以及无不正当目的等的承诺,在法院诉讼风险告知书中增加对恶意诉讼的规制规定。”周利芬说,这不仅可以形成对当事人的心理约束,增强当事人在权利行使中的诚信意识,同时还可以为当事人违反承诺时的司法规制提供依据。

  在长效防范机制的建构方面,颜华和周利芬认为,可以探索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法院可以对被确定为恶意诉讼的行为人进行备案,建立民事诉讼信用档案,以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全社会予以公开。

  话题4 法庭职能

  审判始终是法庭第一要务

  在国家治理思路发生转变和法院系统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法庭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大环境的影响。法庭职能是否定位准确、法庭工作是否贴近当前基层涉法需求,对司法公信力建设、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由于司法队伍建设专业化、对诉讼程序的日益注重和繁重的办案压力,使人民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有脱离人民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中缺位的趋势。”自贡市富顺县法院院长郑静春坦言。

  郑静春和该院审判员邹宇通过《人民法庭职能回归与重塑》一文,从所在的基层人民法庭基本情况出发,分析思考新时期人民法庭职能定位,即立足基层社情民情,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理念和做法,将审判职能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同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和导向作用。

  郑静春提出,在法治进程的当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首先要坚持审判核心职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无论法庭职能如何演变,审判始终是法庭工作第一要务,因此要紧抓审判职能不放松。审判工作除了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也需要得到群众的认可。

  同时,作为法治治理结构中的前沿阵地,在严守司法本质和底线的前提下,人民法庭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并在此过程中发挥好法的规范、引领、导向作用,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更多观点

  规范治安调解

  针对在治安调解案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广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基础大队大队长侯勇在《社会矛盾化解视野下的治安调解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治安调解工作中调查取证不规范、调解内容不合法、调节过程不认真等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办案人员对调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法律和规定的理解不透、调解水平不高、办案考核制度不足引起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充分认识治安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治安调解工作。同时,还要多策并举,不断探索提高治安调解案件办理质量和增强治安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新模式,并积极推进立法完善,赋予治安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提高治安调解的法律价值。”

  完善国家赔偿

  针对国家赔偿工作在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宜宾中院审管办副主任黄洁、助理审判员肖敏在《国家赔偿案件研究》一文中指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赔偿门槛过高、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等问题已得到解决,但仍存在赔偿请求人滥用请求权、法院在自赔案件审理过程中地位尴尬、赔偿请求人权利保护难以得到全面保障等问题。为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行为,降低司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一方面要通过正确引导公民权利救济,增强程序意识,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健全和创新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机制,提升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能力。”(开永丽 徐雯夏)

责任编辑:黄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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