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案件审判 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山东日照中院关于金融纠纷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核心提示:为更好地做好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稳定,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市金融机构及企业面临的金融借款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对面临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和减少金融纠纷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涉诉金融纠纷调研基本情况
2015年1至9月,日照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纠纷案件2864件,审结2153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和21.56%(见图一)。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金融借款合同、小额借款合同、企业借款合同、储蓄合同等纠纷,尤其是金融借款和小额借款纠纷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商事案件收案中占比超过50%(见图二)。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收案数量明显增加。1至9月,全市法院新收金融纠纷案件2430件,同比增加29.53%,尤其是在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收案同比增加34.32%。日照中院1至9月新收金融纠纷案件同比更是增加了189.64%,增幅较大。
2.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加大了案件审理难度,而相对应的风险防控措施较少。
3.诉讼主体呈现多元化。以金融纠纷案件为例,诉讼主体不再局限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商行)、国有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非传统金融借款主体如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涉诉案件逐渐增多。
4.涉诉资金的流向比较集中。借贷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主要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国际期货贸易、房地产等领域,而这些领域市场波动较大,一旦出现经营风险,企业将会严重亏损,贷款偿还难度大,涉诉案件较多。
5.金融机构涉诉范围广。通过走访调研发现,目前全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大量不良贷款,且已进入诉讼程序,个别金融机构涉诉案件甚至已超过100件,贷款清收难度较大,面临的金融风险压力较大。
二、目前金融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或外出躲贷,致使法律文书送达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无形中延长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部分被告在案件判决后拒收判决书或者案件判决后住所地、联系方式变更,法庭无法核实,裁判文书无法送达。
2.借款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有些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或拖延时间,即使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仍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穷尽诉讼程序,进一步拉长了诉讼周期。
3.案件执行难,执行到位率低。很多银行贷款仅是信用担保,保证人或无保证能力,或诉前转移财产,借款人和保证人往往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很多金融机构在放贷时对抵押物价值评估过于乐观,进入执行后的评估结果往往低于预估市场价值,且实际处置价值往往又低于评估价值。有些银行贷款虽然有足额的抵押,但抵押物往往被重复查封,处置难度加大,债务清收时限延长。有时债务人或抵押人不配合银行,给资产处置带来困难,资产处置周期拉长,造成抵押物价值缩水。
三、金融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分析
1.经济下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近年来,在经济下行、社会总需求下降以及货币环境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加之受国际市场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主营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续亏损,尤其是全市贸易企业较多,金融纠纷呈多发态势。
2.企业盲目扩张。部分企业在自身资金储备不足、市场调研不充分、经营管理模式粗放落后的情况下,受短期暴利驱使,大量依靠银行贷款贸然进入国际期货贸易等高利润、高风险的陌生领域。而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政府政策调整以及银行信贷额度下调,许多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取足够资金支持,导致资金链断裂。
3.企业间互保联保弊多利少。一方面,为降低借贷资金风险,金融机构往往要求借款企业既提供其他公司担保,又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以及配偶担保,而这些企业本身多是关联企业,担保人多是近亲属,这种多担保反而成为空担保。另一方面,联保造成相关企业担保债权额放大,只要联保体中有不良企业存在,就会严重影响其他优质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家借款、多家受损甚至倒闭的局面。
4.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督不力。部分金融机构因内部考核机制,一定时期内盲目追求信贷指标,忽视信贷质量,贷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审查流于形式,完全依赖于第三方的审计报告,而很多情况下,第三方提供的审计报告掩盖了借款人真实经营情况及亏损状态。贷后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担保人缺少跟踪监督措施,不能及时跟踪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变化,错过回收时机,继而形成群体性不良贷款。
5.隐形行政指令性贷款放大借贷风险。个别金融机构存在隐形行政指令性贷款,以及关系贷款、人情贷款。部分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额度较低的企业,通过该种方式借贷,金融机构仅进行形式性贷前审查,而且授信额度相对较高,由此隐藏的风险加大。同时,个别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为了追求业绩,不严格执行放贷程序规定,甚至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向借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违法进行信贷活动。
6.借贷双方存在违约失信行为。一方面,金融机构违约失信。在企业经营状况向好的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争相放贷,一旦企业经营困难,则要求企业偿还到期或未到期债务,并承诺企业还款后可以续贷。而企业为了继续得到银行授信贷款,不惜高息从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社会融资渠道获得过桥资金,但金融机构违约失信,导致企业雪上加霜。另一方面,借款人主观恶意拖欠贷款,部分企业盲目投资扩张,对市场经济形势把握度差,一旦市场低迷,不积极应对,转而利用分立重组方式剥离有效资产或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
7.对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当前,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挪用银行贷款等情形大量存在。很多金融机构虽明知,但出于无证据证实而处置消极,办法不多。另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对逃废银行债务、挪用银行贷款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挪用银行贷款后并未得到应有的处罚,其违约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成本过低,在社会上容易引起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四、对策与建议
1.法院方面。一要建立健全审判工作机制。对批量涉同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实行集中受理、快速立案、快速送达、当庭宣判,构筑高效、快捷、便利的绿色诉讼通道;充分利用诉前保全措施,及时对有关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为案件调解、执行打下坚实基础。二要建立与金融部门信息共享系统。完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向有关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和部分企业提出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及时向各金融机构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贷意向企业诉讼记录,形成联防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对恶意欠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企业经营者以及涉嫌金融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增强法治威慑力。
2.金融机构方面。一要加强贷款风险防控。要合理规划信贷规模和结构,结合经济发展特点及自身实际,平稳开展各项业务;贷前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审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后做好跟踪监督管理,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防范借贷风险。二要谨慎采取压贷措施。为保证金融资产安全,采取适当的压贷措施是必要的,但一律压贷甚至违约,造成好的企业受影响并累及其他无辜企业,最终将危及金融安全。三要建立与市场挂钩的贷款利率机制。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在目前经济下行周期,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针对不同企业推出不同的利率标准,开发更多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建立与借款企业的良性互动关系。四要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息技术在银行管理中的作用,整合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信息,各银行在向企业授信前,通过该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查询企业经营状况、贷款状况等,强化贷前、贷中和贷后各个环节的风险检查与控制。五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在授信规模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
3.借贷企业方面。一要转变经营方式,增强抗风险能力。企业要在经营方式、经营技术上不断创新,推动产业、技术、产品、管理上新台阶,提高市场竞争力。二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专门管理人才,加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使企业管理由传统的家族模式、经验式管理模式逐步向科学化、规范化、公司化、法制化管理模式转变。三要建立科学经营机制。避免盲目投资扩张,特别是要避免企业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在发生经营风险时,要积极应对,而不是忙着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从而失信违约。
4.社会方面。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监管。资产结构对企业收益、风险、流动性以及现金流量将产生直接影响,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优化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借款纠纷案件行之有效之举。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的力度,完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促进资产结构的优化。二要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制。逐步建立起企业、个人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惩戒机制,对拒不还贷者在经营、消费等诸多方面进行约束和限制,联合相关部门重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抽逃资金的行为,对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社会上树立全民诚信观念。(林彦芹 田玉斌 钱守吉 宋海红 张京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