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流动检察室提升服务广度深度速度

2015-10-14 08:36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便民由“静”变“动”

  河南商丘:流动检察室提升服务广度深度速度

听说村里来了流动检察室

行走乡间问冷暖

  时间追溯到2014年初。当时,河南省商丘市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在基层检察院设立流动检察室工作,轮子上的流动检察室机动、便捷、高效,曾被誉为“建在百姓家门口的检察院”,很快成为一道惹人注目的风景。而其在联系群众、服务民生工作中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更引起各界关注。

  将近两年时间,流动检察室发展是否顺利,商丘探索带来怎样的启示?笔者进行了深入调研。

  设立车轮上的检察室

  实现服务群众零距离

  谈到探索设立流动检察室的初衷,商丘市检察院检察长曹忠良说:“我们在实践中发现,派驻乡镇检察室虽然能够有效延伸检察职能,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但存在数量少、工作覆盖面较小,以及司法服务不畅、快速反应迟缓等问题。如何弥补这些不足?我们开始了探索。”

  2014年初,商丘市检察院指导该市每个基层检察院设立一个车载流动检察室,统一车辆规格型号、统一印刷车辆标示,车内设立移动检察业务对接平台、移动视频接访平台、移动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和移动法治宣传阵地,每个流动检察室配备3名检察干警。

  流动检察室抓住农村集市、举办大型活动等时机,开展法律知识宣讲,重点就村官贪腐、“乡霸”“村霸”、制售假劣农资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解剖分析,教育群众提高警惕、防范未然、依法维权;开展送法进农村、进校园活动,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青少年防侵害、妇女儿童防拐卖,送去法律“好声音”。

  据不完全统计,商丘市流动检察室累计开展法治宣传300余场次,救助困难家庭75户,帮助120余名农村特困人员办理低保、救济,帮教涉罪未成年人、问题青少年和刑释人员等特殊人群3200余人次。梁园区检察院流动检察室与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联手开展的异地帮教附条件不起诉涉罪未成年人王某的做法,被最高检向全国推广。

  为加强管理,商丘市检察院先后制定10多项规章制度,对流动检察室接访、监督、调解、宣传、便民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检察工作的意见》。各基层检察院也分别制定流动检察室受理处置举报线索、开展便民服务等具体工作规范。流动检察室坚持“让干警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常态化深入基层,零距离服务群众,截至目前,累计走访行政村717个,接待群众5600余人次,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173件,发现、收集职务犯罪线索46件,有力促进了涉农检察工作的开展。

  曹忠良说,该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从严从实谋划流动检察室工作,把检力沉到最基层、地气接到最基层、服务跟到最基层。

  支起移动接访桌

  把处访做到群众家门口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诉求矛盾多发,检察机关面临的涉检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实践中,流动检察室发挥了接访处访“第一窗口”作用,有效防止了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

  2014年9月28日,虞城县检察院“流动检察室”干警李新华、王超、刘怀涛驾车例行下乡巡访。当车辆行至虞城县乔集乡大朱寨村时,看到有两人在村头地里相互推搡,一部分村民驻足围观。三人立即停车上前拉开双方,询问缘由。原来两位村民的耕地紧挨着,一方在犁地耕种时将对方地里的一棵树碰断,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了解情况后,干警们现场做双方的工作,但双方火气十足,一时陷入僵局。检察室主任李新华发现双方互不相让的原因是怕自己输了丢面子,便将二人拉到安静处分别释法说理。这一招果然有用,最终一方主动认错,赔偿对方200元钱,双方达成和解。李新华从车上拿来纸和笔,为双方起草民事和解协议,一场矛盾化解了。

  这次偶遇的调解让流动检察室的名气更大了。机动快捷,就地听取诉求、解决问题,在服务群众工作中,它的优势显而易见。遇到处理不了的,检察人员可以利用车载移动视频接访平台连接上级检察机关,当场请示报告,力促问题解决。对已化解的信访纠纷,流动检察室还要定期组织回访,巩固化解成果,防止信访“复燃”和新信访发生。

  依据《商丘市检察机关“六不”案件信访释法说理办法》,对不服市县两级院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决定而信访的案件,流动检察室认真开展依法处置工作。仅在2014年当地检察机关集中开展的“甄别处理和依法终结涉检信访积案”专项活动中,短短3个月内就出警172车次,走访信访群众1278人次,配合相关部门化解涉检信访积案98件。

  构筑反腐前哨站

  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服务保障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检察机关责任重大。流动检察室围绕国家支农惠农资金相对集中的领域,定期开展走访巡访和涉农专题调查,倾听社情民意,从中收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污腐败信息;与民政、住建、国土等涉农资金项目主管单位实现信息数据共享,注意从中发现涉农职务犯罪线索。

  2014年8月,夏邑县检察院流动检察室走访社情时,有群众反映村干部违反规定收取村民建房款,便积极配合自侦部门顶着酷暑挨家挨户走访调查,在掌握确凿证据后,该院及时立案侦查。经查实,犯罪嫌疑人韩某和张某任会亭镇政府管区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期间,无视政府严禁收取村民任何建房费用的规定,利用对管区内农民自建房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村民财物,为村民违规建房提供便利,此案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最终,二人因犯受贿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实践中,此类案件还有很多。流动检察室主动与反贪、反渎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参与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在摸排线索、调查取证、跟踪反馈等方面做好辅助配合;认真开展线索评估,优先筛选民怨较大、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等案件线索移交查办。

  截至目前,围绕民心民生工程,流动检察室共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和农资综合补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等开展专项预防19次,召开基层执法监管部门联席会议126次;深入乡镇机关、农村“两委”班子和学校、企业等开展预防教育,举办预防职务犯罪法律讲堂近40场次,受教育基层干部群众达3万余人次。

  架构立体监督网

  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治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基层检察院如何参与农村综合治理,一直是检察机关思考的重大命题。

  流动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工商、土地、民政、住建、林业等基层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防范以权谋私、变相扰民;配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对扰乱农村生产生活秩序、威胁社会治安稳定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认真清理排查,加强防控监督。

  当前,农村因土地流转、房屋拆迁、民间借贷等引发的社会矛盾多发高发。流动检察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2014年以来,全市流动检察室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累计排查处置因乱排乱放、违法集资、拆迁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等引起的涉农矛盾纠纷112起,其中依法就地化解95起,其余17起引导进入正常司法程序解决。

  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手段。流动检察室协调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车载系统中收录全市330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利用移动定位系统定期监督检查,着力纠正社区矫正人员失管、脱管、漏管等问题,扩大监督实效。截至目前,流动检察室已开展专项监督检察123次,发现纠正问题196人次,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79份。

  宁陵县检察院流动检察室在巡回监督、下访过程中发现,该县产业集聚区的吕某,在矫正期间,群众反映其表现较好,但是其始终情绪低落。经过再三询问,发现其在矫正期间,收入不高,经济窘境经常引发夫妻矛盾。该院便与县产业聚集区司法所认真制定了方案,切实为矫正对象解决好“四个问题”,即心灵上解决思想症结、生活上解决实际困难、就业上解决信息闭塞、家庭上解决关系不融洽等。在耐心做好吕某夫妻感情调解工作的同时,帮助吕某妻子介绍工作,最终解决了就业岗位,夫妻二人深表感谢。

  摸着石头过河

  运行中尚有问题待解

  流动检察室是商丘市检察机关立足黄淮海地区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前移法律监督窗口,转变司法服务作风的有益探索。

  “流动检察室是新生事物,由于是摸着石头过河,开展工作没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也没有现成的成功经验可循,实践中尚遇到一些问题待解。”商丘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一是人员编制保障不力。多数基层检察院人员紧张、检力不足,流动检察室配备专职人员较少,大多以兼职方式开展工作。目前,流动检察室尚无正式编制,只是在基层院内调剂,检察室干警的职级待遇无法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下一步,尚需协调有关部门,把流动检察室作为综合业务机构正式审批编制,提高职级待遇,创造留人环境。

  二是便民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工作中,少数流动检察室对职能定位把握不准,不能突出工作重点,还存在服务内容浅显、方式方法简单等问题。群众手中有流动检察室干警的“便民服务卡”,不论遇到啥困难,都打电话联系检察干警,把流动检察室变成了“便民110”,以至于检察干警偶有“涉足”检察职能范围外的情况。下一步,流动检察室工作应该找准依法履职与服务群众的结合点,突出开展好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责主业,让小创新彰显大作为。

  三是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亟待加强。当前,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在基层,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也多发生在基层。作为检察机关延伸监督职能的前沿阵地,作为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流动检察室应把握新常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工作,建立与公安、司法、土地、民政、住建、林业等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在接受群众查询、受理举报线索、开展信息核查中发现问题,强化司法监督检察,有效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谢建晓 刘立新 尚林杰)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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